许霆恶意取款案.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4186433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许霆恶意取款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许霆恶意取款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许霆恶意取款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许霆恶意取款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许霆恶意取款案.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许霆恶意取款案一、案由:许霆恶意取款案二、案件焦点:1、被告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对被告许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针对这一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已构成盗窃罪1、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所指定的,从事指定性交易。ATM取款机可以辨识出被告许霆的身份,但不等于银行知道此事。更何况ATM机是一个机器,和自然人不同。所以许霆在取款时,只是ATM取款机知道,是符合秘密盗窃的行为要件的。如果第一次发现银行系统有问题,那是不当得利。但事后发现他是主观上利用银行系统的疏漏、非法取得他无权占有的东西,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他在直接支配下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

2、这时他就构成了盗窃罪,应适用刑法。2、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约关系,规定储户不能透支;柜员机出现故障后,并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愿,许霆明知柜员机是坏的,但没有告知银行或报警,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单方面的盗窃,将出现故障的ATM机作为自己的盗窃工具使用。3、银行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法人主体只有一个,ATM机应该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ATM里面的资金,也都是由银行来补充的。我们用银行卡一样或存钱、取钱,或办理第三方业务,办卡的时候签字确认里边都有契约精神。所以,ATM事实上也是一个有银行代理权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并没构成盗窃罪第一、许霆以自己真实的身份申请办理银行卡,银行接受了这一

3、申请,许霆与银行之间即形成了银行与储户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许霆的银行卡的帐户是合法的。之后,许霆以该银行卡与该银行系统内的所有机构及“授权组织”之间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双方对该民事行为的明知,其行为也应是属于对上述合约的履行的范畴。第二、许霆本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这一系列交易行为当时均能在银行交易明细流水清单中记录并体现,事后必为银行人员所发现(这种发现我们应视为是一种业务范畴),这一事实,是一种常识或者说是一种普遍认识。第三、许霆本人亲自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的监控录像下取款,已明确表明其身份,而且自动柜员机ATM配有监控录像,这

4、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故亦可推定许霆本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而不能根据其供述时的语言表达来认定其是否是“秘密”。第四、关于许霆“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供述,这是一个常识的错误,是一种认知上的错误,我们可合理推理,机器知道,则应当理解为人知道,机器知道的情况下,人也应当知道。第五、许霆没有破坏银行自动柜员机ATM的行为。综上所述,许霆以自己的实名银行卡的取款行为,对于银行来说,是公开的,并且,许霆对其自己的取款行为明知会为机器知道,我们根据正常的逻辑推理,应理解为许霆对自己的取款行为银行是知道的。故,许霆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四、结论我认为此案不应以盗窃

5、罪论处,应以侵占罪之诉解决。通过在上面盗窃罪中的分析,虽然许霆取款行为并不违法(因是ATM机的故障,自动以1000倍的比例吐款),但许霆占有该款后就有保管和归还该款的义务,许霆拒不将该款归还银行的行为,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规定的侵占罪。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告诉(银行向法院起诉)才处理,刑期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因非法占有的款额巨大)。综上所述,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如银行提出刑事自诉,对许霆应处以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