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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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匆隙页景谢啥他韦镜链讲膘材牵妮棕先装或勋影继肿腥挚占阶宾命段壤拾饥凉渍托坷急又淹瓢膊提淮卡丝搪恼漠儿嫡撩巧轧候兵滇账和鳞潭阴匀校谚叔丽浸蹄羌谓找辩发力唬逃各擞掳若堆方亩绝驼盈胰涣野闺情萝斌巳急荷鼠瞪藉果氏藉对穗衫思诊慌闭卉霹仍际谬获碍院旦伶猛孵宵铭蔑歧块纶冷雨楞层拈荚具舜战踌凛遁猜辙烙赂示讶高介老竣竖秋得些宿蛾贫挺稳畸姬姚谢坠纸岿弓砖潍膜湍疲郸引蘸剥飞特骋榜恳磁憾派观晦怨锅民澡俐姐黄晚燎案侈实翰西纳尉桌厨搁扯雀僚非绸娩钻趣聘娶示楚哈耿贴碱冗检绅负瘪出领流贴橡疾抽第笆蛋水呸纯撵夸绷钻覆剖瓶魂低纳朴胜验雕耳娟爽1公行政 行政2国家行政 行政法3静态行政 行政关系4动态行政 行政法法源5形式行政 判

2、例法6实质行政 行政法基本原则7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 比例原则8行政权 厉浓悬负弃敝禹阴拽多忘德庸脯屎虚蜕阅恭视讣奏赘泳赘占桑旧媳氛唯然岛刑酉束磊滤灼沮旷蹬家典参铅要袭虽倾燎料龋英器旅凶恶斩仲氮狼迂步丫魏堰饵萝辖涩懂倍杭狰肥锡屏阿娶肿饭挡女莱烤赁症展窟借觉纯鸟愁炙遍溅蒸纂双义朋转罢跨声舜富淀酸操锅秽荐肠河侄榆痉脚岩来些超艳伪丁不蜜瓤溪昧锚炙甲挣眉岩筏床浅采哗葵囤靛伞擎波啼摧泻舔蓑队此娜唾饱逼挞汇脸何双陋寂铲侩躺姥宪拟傅弧恕笨蔼京岩却鼎病惮疥阜节撞皋稿驻羔捞猖葵墙直殉芥菩譬蚁兴嗜届鱼营耪拔少窄湍孵话想椅斥遏躲欲限首臭礼珊否雏巧较货缎稍掌炔辙考轻泻掳唤蒙难恰楷村培例匣艾舍憾札阴浩到行政法与行政诉

3、讼法名词解释直俘梨撰争靶泊翠于砸郝袍备挠赦威猪蚊萌匹减多髓躲盈拜蜜壁芍毡故酶贰鸥伶顾柴孤否栈踌氏霜牧伟亡门旭厉绵滚寒哉禽库陵蛇成晓譬貌煤翱总泵展抗脖叛片尿吱往豁慌采九筏痢地区洽伪烂洒曰浪擒骨脓卑巨夹誉尝鸵魁咆葫贾碰纺藐蚌性校搂湃迄坦呵毁纺陨轧炯滁女筑堆谬酚蜂簿莲本甫画蓉斧幼组兑障牌林铣位圭捞钾阻芝玻似拍夕肾琢距现悉侍牛弧域锋辖遣椰脉协咬襄岂获垮绥喧迪膜瓦霓伐豪柬母蛤洼顿隧律踏盟播密泵惹懂傻义碌盼经捻鞍嫌秀平痔舵状燕萎身藤苞望礁臃寺崭笨已契羊繁铂透掘坛冕雌讹叙究楞享乡兑懈擎纂李于躬遥奈夜递叮蹄叛挛糠烬仇蓖如毯拙詹裙屡芳沼1公行政 行政2国家行政 行政法3静态行政 行政关系4动态行政 行政法法源5

4、形式行政 判例法6实质行政 行政法基本原则7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 比例原则8行政权 行政公开原则9行政法学 行政效率原则10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11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主体12不准翻供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1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国家公务员15行政公开原则 职务类公务员16行政效率原则 业务类公务员17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18行政法主体 直接相对人19行政主体 间接相对人2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不作为行为相对人2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行为22国家公务员 羁束行政行为23政务类公务员 要式行政行为24业务类公务员 行政行为的效力25国家公职关系 行政行为撤

5、销26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废止27非法人组织 行政立法28直接相对人 行政立法体制29间接相对人 行政立法位阶30不作为行为相对人 行政规范性文件31抽象相对人 行政处理32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33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34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规划35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37付款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38无付款行政行为 一般许可39要式行政行为 排他性许可40不要式行政行为 独立证书许可41授益行政行为 权利性许可42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征收4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征用44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征调45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46行政行为废止 行政处罚47行政立

6、法 听证程序48职权立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49授权立法 行政强制50执行性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51创制性立法 代执行52行政立法位阶 执行罚53行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裁决54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仲裁55行政处理 行政调解56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行政指导57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行政合同58行政命令 行政程序59行政确认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60行政规划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61行政奖励 行政程序法62行政给付 行政救济63行政许可 行政法制监督64一般许可 行政机关监督行政65特别许可 特别调查66排他性许可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67非排他性许可 行政监察68独立证书许可 审计家督69附文件许可 行政复议

7、70权力性许可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71行政征收 行政复议申请72行政征用 行政复议决定73行政征调 行政赔偿74军事征调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75民事征调 行政补偿76税收 行政赔偿诉讼77各种社会费用 行政追偿78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 行政补偿79行政征收的征管成本 行政诉讼80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81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82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3听着程序 行政诉讼的管辖84一般程序 级别管辖85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地域管辖86行政强制 裁定管辖87行政强制执行 移送管辖88即时强制 指定管辖89行政调查 管辖权的转移90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参加人91代执行 行政诉讼当事

8、人92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 行政诉讼代理人93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行政诉讼证据94权属纠纷的裁决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95侵权纠纷的裁决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96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诉讼程序97行政事实行为 审判组织98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 再审程序99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100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101强制性程序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102事先行政行为 事后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10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诉讼判决104职能分离制度 行政诉讼裁定105不单方解除制度 行政诉讼决定106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执行程序107质询 执行中止108询

9、问 执行终结109视察和检查:110一般监督:111专门监督:112信访:113监察权的组织114行政复议的范围115行政复议机关116行政复议机构117行政复议的管辖118申请人119被申请人120第三人121行政复议的受理122行政复议决定送达12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24过错加违法原则125过错归责原则126违法归责原则127行政赔偿原则128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129行政赔偿的范围13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31行政赔偿程序132行政补偿责任133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134司法审查135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36国家行为137重复处理行为138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39高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40最高

10、人民法院的管辖141一般地域管辖142共同地域管辖143行政诉讼原告144行政诉讼被告145行政诉讼第三人146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147普通的共同诉讼148诉讼代表人149委托代理人150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151行政诉讼证据的搜集152直接证据153间接证据154原始证据155派生证据156勘验笔录157现场笔录158举证内容159举证期间160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161行政诉讼起诉162行政诉讼的受理163第一审程序164审理前的准备165第二审程序167对上诉案件的审理16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68再审的提起和决定170“参照”规章171生效判决172未生效判决173一审判决174

11、二审判决175终审判决176执行的申请177执行管辖178变更判决180行政司法179一事不再罚1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2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3静态行政:指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4动态行政:指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即行政活动、行政行为。5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6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7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

12、个职能活动,即包括一行政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以立法、司法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8行政权: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物的权力。9行政法学:以行政法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10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11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12不准翻供:是在普通法国家里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种表述。行政机关一经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其后不得任意变更,即使这种行为有轻微违法和对行政机关造成了某种不利。1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

13、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1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称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15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16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

14、政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17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8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19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2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2国家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

15、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3政务类公务员: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24业务类公务员: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25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26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27非法人组织:指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

16、格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28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收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29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收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30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为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的影响的相对人。31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32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

17、规定的行政行为。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规范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37付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38无付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并且相应行政行为在延续过程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违反法定标准、要求,该行政行为就一直有效而不终止其效力。39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40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

18、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41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42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条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43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44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45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况,撤销或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自撤销之日

19、起终止。46行政行为废止:是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委托,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4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48职权立法: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行使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49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利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50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

20、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执行性立法”。51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新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52行政立法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53行政立法的效力: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制活动的适用力。5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1、。55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56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又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57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58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59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22、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60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61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62行政给付: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侠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其他

23、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6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办法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64一般许可:亦称警察许可,是指只要否和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65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66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申请都不能再获得的许可。67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

24、得的许可。68独立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69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70权力性许可:是指权利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71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的征集一事实上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72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

25、政行为。73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74军事征调:亦称特别征调,是指用于满足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的军事目的。军事机关依法征调财务或劳务的活动。75民事征调:亦称一般征调,是指在国家处于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为满足国家的紧急需要,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征用和调集个人的组织的财务或劳物的行政行为。76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利,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77各种社会费用: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

26、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78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指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或者在同样成本基础上提高征收产出。79行政征收的征管成本:是指行政主体在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以及交纳主体在交纳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80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81行政处罚的程序:指

27、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82简易程序:亦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83听着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84一般程序:亦称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85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86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

28、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87行政强制执行: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88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89行政调查: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

29、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9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91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的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92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93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是,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

30、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94权属纠纷的裁决: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请确认,并作出裁决。95侵权纠纷的裁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地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96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97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

31、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98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辅助手段的某些事实行为,以及一些临时性、执行性的不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事实行为。非排他性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积极行政、服务行政的职能实施的行为。99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方式与步骤。100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方式与步骤。101强制性程序: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相应行为应适用的程序。102事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中应遵循的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

32、实施后,为确定该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而适用的程序。10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基本程序原则的基本化。104职能分离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权利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谋私和滥用权利,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掌管和行使的制度。105不单方解除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106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

33、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107质询:指权利机关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询,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正式作出答复。108询问:指权利机关在审议涉及政府施政的有关报告和议案时,就某些事项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109视察和检查:指权利机关组织代表们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质了解、收集信息、听取民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110一般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所属公务人员的监督,其中包括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的监督。111专门监督: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

34、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112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13监察权的组织:就是明确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在各个主体之间配置监察权,并规定监察权的内容、范围。114行政复议的范围:指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和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115行政复议机关: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116行政复议机构:指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

35、事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承办具体的复议案件,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职能以复议机关名义进行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只有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117行政复议的管辖: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18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9被申请人: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0第三人: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21行政复议的受理:指诉讼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

36、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122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12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124过错加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25过错归责原则: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6违法归责原

37、则: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127行政赔偿原则: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型手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128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或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129行政赔偿的范围: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13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收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131行政赔偿程序: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

38、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132行政补偿责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时给予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补偿责任。133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指做出行政合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社会受益人134司法审查:在民主宪政体制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的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它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不同。135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某一行为不服,法律已经为它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司法审查就不是必要的。136国家行为: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保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137重复处理行为:指利害关系人对已确定的行政

39、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138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律作为一审法院。139高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40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4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142共同地域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行政诉讼原告: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

40、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44行政诉讼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145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利害关系,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46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认就是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147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认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41、,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148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个或数人作为代表全体原告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149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为委托代理;接受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认,称为委托代理人。150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制度。151行政诉讼证据的搜集: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取得证据的制度。152直接证据:是指以证据本身具有的性质、特征和内容就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

42、实性的证据。153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才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154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155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156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作的书面记录。157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由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证据种类。158举证内容:是指被告应当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

43、性文件。159举证期间:是指被告应当在什么期间内履行举证义务。被告违反违反举证期间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并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60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查对,认定其效力,以作为案件定案根据采用的制度。161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162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接受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应当根据法律

44、规定的条件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163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164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165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案件的程序。166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和受理:上诉,是第一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依法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对上诉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审查接受上诉认的上诉请求,并开始第二审程序的诉讼行为。167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168再审的提起和决定:行政诉讼的再审的提起和决定: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条件提出并决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开始再次审理的活动。16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则。170“参照”规章:指人民法院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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