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中心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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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精神卫生中心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第三条本中心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纠纷)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人应积极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

2、在个人和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依次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第五条中心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中心要及时上报至滕州市卫健局和滕州市东郭镇人民政府。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按程序进行。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置,承担我中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及调解工作,其程序如下:一、

3、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及时上报。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纠纷)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三、中心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四、整理有关资料,申请鉴定。五、纠纷发生相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纠纷)调查及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工作。第九条组织中心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中心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初步调查意见。中心对无过错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做出初步判断。(3)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4)中心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

4、人及次要责任人。(5)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初步鉴定结果和认定我中心鉴定结果。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条针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人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中心上报卫计局认可处理结果,在中心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中心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首诊医师和诊疗处方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值班期间脱岗延误治疗或耽误治疗和治疗不及时引发的医疗纠纷,属于医生方面的,主要责任为值班医生,药房方面的主要责任为药剂值班人员,护理方面的属于护理人员,诊断不明确盲目治疗或延误治疗不及时转诊的造成的事故和纠纷主要责任为诊疗医生,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操纵常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产生的纠纷,违反者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主要护士相应责任;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医技人员的,追究医技人员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第十二条经过滕州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本中心和上级处理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我中心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中心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卫健局,解聘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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