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四讲公司结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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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公司的结构,一、公司的名称与住所(一)公司名称的法律意义1.彰显主体资格2.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3.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4.公司登记事项(二)公司名称的特征及构成1.唯一性2.排他性3.公开性,构成:公司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行业或营业特征组织形式,西安民生百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的住所1.公司住所的含义公司法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公司住所的意义(1)决定行政、诉讼管辖和诉讼文书的送达依据;(2)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依据(3)决定法律的适用依据3.公司住所与公司的营业场所(1)含义不同;(2)是否具有唯一性不同(3)法律作用不同

2、,二、股东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股东1.股东的概念与资格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均有取得股东的权利能力。,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股东权利A.以内容为标准可分为:(1)股东的财产权利: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增出资、新股认购权;股权或股份转让权等。(2)知情权: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信息接收权。(3)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出席股东会及表决权;提请或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提案权。(4)诉讼请求权:直接诉讼;代表诉讼。,2.股东权利B.以权利行使的目的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财

3、产权属于自益权,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则属于共益权。C.以行使权利所需的股权或股份额为标准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提请或自行召集股东的权利(1/10有表决权的股权;10%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诉讼权(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权利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2)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须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3.股东表决权一股一票制累积投票制(1)该选举制度是指当股

4、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所持有的全部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董事候选人,并以得票相对多数决定董事的当选。董事的这种选举方式,可以克服“一股一票”直接投票造成多数股东把持、操纵董事会人选,小股东无法使自己的一名候选人当选的弊端。,“直接投票”,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例如,某公司共发行了100股股票,共有两位股东,甲持有51股,乙持有49股,每股代表一张选票。假设公司董事会共有三名董事组成,每位股东各提名三名候选人。如果采取直接选举的方法,甲为自己每位候选人各投51票,乙为自己的候选人各投49票,按照资本多

5、数决原则,其结果是甲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而乙提名的候选人全部落选。但是,如果采取累积投票,大股东的两名候选人当选,分别77票,76票,小股东的一名候选人当选获得147票。,作用:平衡多数派股东与少数派股东利益。它为少数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创造了当选的机会和可能性,只要少数派股东在选举董事时,采取一致行动,将他们持有的表决权向他们提名的候选人集中,就有可能在董事会取得相应席位。,累积投票制1870年起源于美国的依利诺斯州,之后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效仿。累积投票制有两种立法体例:1、强制型强制型表现为法律直接规定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场合,并且不允许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加以排除。2、许可型(1)选出式,

6、指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否则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2)选入式,指只有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才能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评析,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评析:该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该条属于任意规范,采取的是许可型立法例中的选入式规定。,4.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它是指当将要出现公司经营政策、组织结构、财产等方面下列重大变化,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有权依法定的程序要求公司以

7、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退出公司:(1)公司分立、合并;(2)公司章程的重大修订;(3)公司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资产;(4)公司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资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

8、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3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评析: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请求权适用的范围过窄,尤其是股份公司仅适用于合并、分立的情形。,5.中小股东的诉权(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和无效之诉。公司法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9、求人民法院撤销。,(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迨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公司法条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诉讼当事人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任何人。公司的诉讼地位: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前置程序股东先要求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10、。监事会、监事,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的免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以上情形,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未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提供担保。,股东代表新江南诉恒通债务纠纷图示,当事人关系:,无锡南长房产公司,上海国资公司,恒通集团股份公司,无锡新江南股份公司(93年12月成立),55%,93-98.6借出、抽走3971万元,以价值1119.74万元的房产抵债,(原告),(原告),(被告),(第三人),案情简介:1993年-1998年6月,恒通从新江南借出抽

11、走3971万元,1998年8月恒通未经新江南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自行与新江南签署一份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书约定以深圳的房产作价4035万元冲抵所欠新江南的债务,该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仅为1119.74万元,与冲抵的债权相差2851.26万元。原告诉请:(1)确认恒通进行关联交易构成对原告及第三人的侵权;(2)判令恒通向新江南赔偿2851.26万元;(3)恒通公司应承担房产评估费1.98万元。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的支持。,(4)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这是指当公司的存续已无法实现股东对公平和效益的追求,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3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和宾西法尼亚来州

12、的公司立法率先作出规定。其后,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美国1950年标准公司法也作出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评析:规定了一个适用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穷尽其他救济途经;(3)诉权为少数股东权。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诉权。但是没有持股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13、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诉讼当事人(第四条)原告:股东被告: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

14、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参加诉讼: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注重调解(第五条)当事人协商同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条件下,法院可就下列内容调解: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判决的既判力: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

15、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情:2001年7月11日,通海公司(原告)与艾尔瑞公司(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被告出资2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设立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艾通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告方派人担任董事长,原告方派人出任总经理。,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公司成立并开展营业活动后,原、被告两股东为争夺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很快发生内讧。2002年4月22日,艾通卡业公司董事会免去原告通海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刚伟民的职务;2002年9月18日,又

16、免去原告通海公司委派的副经理鲍崇元的职务;2002年9月19日,辞退了原告通海公司委派到艾通卡业公司担任会计职务的侯爱琴。因侯爱琴未移交手续,被告艾尔瑞公司指示工作人员撬开侯爱琴保管的艾通卡业公司的保险柜,夺取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权。,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2002年10月11日,原告通海公司向艾通卡业公司发涵,撤回了其指派的四名工作人员,并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艾通卡业公司收回投资。2003年8月份,艾通卡业公司租赁被告艾尔瑞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没有艾通卡业公司的招牌及办事机构。,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裁决:未央区法院判决解散艾通卡业公司,由原、

17、被告组成清算组完成公司的清算工作,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被告艾尔瑞公司以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艾通卡业公司运作的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解散艾通卡业公司缺乏公司法直接的明文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6.股东义务(1)出资义务;(2)公司成立后负有不抽回出资的义务;(3)对公司负有限责任的义务;(4)资本充实或出资填补义务;(5)尊重公司法人格独立性的义务。,(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1.董事、监督、经理的性质和资格董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决策、执行);监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关;经理:公司辅助

18、经营管理机关(执行、决策)。董事、经理公司代表权的立法例:(1)单独代表制;(2)法定代表制;(3)共同代表制。特殊情形监事、股东和清算人代表公司,(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督、经理资格: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公司法第1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19、,(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督、经理资格: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2.董事、监督、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监事与公司的关系:信托或委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雇用关系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义务(2)谨慎、勤勉义务(合理注意

20、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章借贷);(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章自我交易);,(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忠实义务:(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篡夺公司商业机

21、会、竟业禁止义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谨慎、勤勉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1)出于善意并与决策事项没有利害关系;(2)尽到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3)合理相信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商业判断原则,按股东(大)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的义务(第151条,第1款)。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督的义务(第151条,第2款)。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22、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概念: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由全体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公司法上与经济学上的资本概念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人财产意义:(1)公司成立的条件;(2)公司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3)公司对债权人提供的一般担保。,三、公司资本(二)公司资本的类型1.法定最低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一人公司: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2.注册资本3.发行资本4.实收资本5.催缴资本6.储备资本,三、公司资本(三)公司资本制度与原则1.法定资本制度章定总额

23、;股东一次认足、缴足;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实缴资本。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章定;发行确定;评估、验资;核准禁止股东抽回出资,三、公司资本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原则(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3)无盈不分;(4)禁止折价发行股份;(5)资本充实、填补责任;(6)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三、公司资本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实质,资本不变原则是补充。2.授权资本制度3.折中资本制度(认可资本制度),三大资本制度比较表,(四)出资方式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4、;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我国公司的出资方式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

25、我国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标的应当符合的条件:1.具有价值性;2.可以货币评估性;3.可变现性出资限制:1.出资的真实性;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资本制度二元化:1.严格法定制度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折衷法定资本制度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26、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折衷法定资本制度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折衷法定资本制

27、度特点: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2.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项下的股份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3.股东认购的出资和股本可以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最低资本限额仍然是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4.注册资本全部缴足有时间限制,一般公司为2年,投资公司为5年。,四、公司章程(一)章程意义和性质1.章程的概念(1)公司组织与行为规则(实质);(2)公司制定的,规定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形式)。2.章程的意义(1)章程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2)章程是公司设立、运行、解散和清算的行为准则;(3)彰显公司信用和商誉;

28、(4)章程是公司对政府的保证和政府监管的依据。,四、公司章程3.章程的特征,(1)章程的法定性,5)效力的法定性,4)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定性,3)形式的法定性,2)内容的法定性,1)地位的法定性,(2)章程的公开性方式:登记备案公司置备意义:股东知情,便于监督;相对人知情,保护交易安全;公众知情,促进投资(3)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自治规章,4.公司章程的性质(1)自治法规;(2)社团自治规章或自治规则(通说);(3)契约;(4)合同。,(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章程的制定者及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并经创立大会通过2.制定章程的原则(1)章程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规

29、定冲突;(2)章程无须重复公司法规定的内容,但可以作细化的规定,对授权性规定可以规定自治性条款;(3)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结合。,3.章程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30条 左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者,不生效力:(1)分公司之设立。(2)分次发行股份者,定于公司设立时之发行数额。(3)解散之事由。(4)特别股之种类及其权利义务。(5)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项第五款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股东会得修改或撤销之。但不得侵及发起人既得之利益。(3)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

30、(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31、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4.公司章程的修改修改章程提案权(1)董事会(2)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表决权以上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3)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合计持有公司总裁10%或3%的股东或监事会。修改权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公司章程的效力1.生效时间立法例(1)经公证后生效(日、韩、德)(2)法律未明文规定(我国)2、我国关于章程生效时间的主张(1)股东签字生效说(2)登记注册生效说,2、我国关于章程生效时间的主张(3)法律关系区别对待说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32、:股东签字时生效针对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的内容:自公司成立时生效。(4)公司形态、设立方式区别对待说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签字时生效;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3、公司章程失效的时间(1)公司设立失败时(2)公司终止时4、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公司法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五、公司法人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33、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五、公司法人财产(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公司法人财产是公司依法享有的,对股东出资、公司经营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独立支配的权力。法人财产的学说:1、所有权说2、经营权所3、产生说4、结合权说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5、复合财产所,五、公司法人财产(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公司法人财产的特征:1、综合性和完整性;2、独立支配性和排他性;3、动态性财产权利,(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1、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1)所有权说;(2)债权说;(3)社员权说;(4)股东地位说(5)集合说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多数权利、义务的集合体,而非单一权利。,(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2、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1)二者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法定权利;(2)二者是相互分离的两种权利;(3)二者存在可互相转化的关系;(4)二者存在着制衡关系。,双重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价值形态与实体形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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