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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保管人的义务三、寄存人的义务四、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五、消费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5条)罗马法及各国民法规定的寄托种类在我国,理解保管合同的适用范围应注意:1、主要适用于仓储合同以外的保管。2、保管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部分经营者对顾客的物品有法定保管责任 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般保管合同和消费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第36
2、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3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5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二、保管人的义务,(一)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第368条)(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1、妥善保管保管物(第369、374条)(1)保管人应尽相当的注意义务。(2)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场所、方法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目的。2、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第371条)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第372条)(三)危险通知义务(第373条)(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376、377条),三、寄存人
3、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第379、380条)2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第370条)有关情况包括:保管物的瑕疵,特殊保管措施等。3特定情形下的声明义务()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并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四、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1、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的含义2、承揽、租赁、仓储、保管等合同贯彻“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思想,其标的物的风险应采所有权人负担主义。3、保管物的风险,由寄存人承担;4、保管费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五、消费保管合同(P403),(一)概念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
4、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并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品的一种特殊保管合同。(第378条)(二)特征1保管物为可替代的种类物。2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3保管物的利益及毁投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享受和负担。4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种类物。5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无权取回保管物。,本章思考题,1简述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2何为消费保管合同,其特征如何?3简述保管人、寄存人的主要义务,特别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义务。4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应由谁承担责任?5理解合同法第375条规定的寄存人的声明义务。,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
5、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
6、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
7、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