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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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刑事诉讼主体,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可以了解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明确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性质及其职权,明确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一、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为实现参加诉讼的目的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而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活动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七职能说: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诉讼监督、协助诉讼)三大基本职能(有人认为有四大,即还有侦查职能):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二、刑事诉讼主体1 刑事

2、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特点:1、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刑事诉讼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 有人认为应当区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并且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且承担一定诉讼职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与个人;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单位与个人,即在刑事诉讼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第二节 刑事诉讼

3、职权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一)性质、任务和职权性质:国家审判机关任务:审理案件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维护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财产和权利,职权:(1)独立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独立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2)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3)庭外调查取证权(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权,(5)执行生效判决权(死刑、罚

4、金、没收财产)执行权的具体分工:监狱: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6)司法建议权(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庭是否是一级审级,(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5、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条件:(1)基层法院(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一审基础、中级法院:3人 高级、最高法院:37人上诉或抗诉:35人死刑复核:3人,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制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3、

6、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职权:(1)总结审判经验(2)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3)讨论其它有关审判工作问题,讨论案件范围(最高院司法解释114条):(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它,程序操作:(1)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3)独任审判的案件,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讨论(4)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7、,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缺陷:(1)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2)组成不合理: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3)易造成偏见:主要由主办法官介绍案情,这样主办法官在介绍案情时的主观好恶就影响到审判委员会的决定(4)缺乏程序规范(5)造成职责难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6)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讨论:审判委员会是否是审判组织?否定理由(1)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审判组织(2)判决书是署名合议庭,是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的,(四)陪审制度1、概念 陪审制度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

8、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2、形式:参审制:(大陆法系),和法官有同等职权,共同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陪审团制(英美法系),只解决事实认定问题,3、意义:(1)有利于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防止法官;滥用权利(2)有利于解决专业性技术问题(3)陪审员来自群众,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司法实践存在问题:陪而不审,4、具体内容:(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任职条件(第4、5、6条)(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9、文化程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任免程序(1)推进或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2)审查: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3)提请任命: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4)任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审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

10、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权利和义务(1)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

11、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任职保障(1)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4)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5)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

12、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6)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二、人民检察院(一)性质、任务和职责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2、任务:略3、法律地位:(1)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4、职权:(1)立案、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13、侦查。(2)采取强制措施权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3)公诉权(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4)法律监督权A、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应该立案。B、侦查阶段侦查活动是否合

14、法 决定是否批准逮捕C、审判阶段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 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抗诉D、执行阶段,有权对死刑的执行进行监督,有权对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有权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三)公安机关1、性质、法律地位(1)主要的侦查机关(2)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2、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三)其它专门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2、军队保卫部门3、监狱4、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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