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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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一)含义: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二)分类: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二、领事与领事关系,1、含义:(1)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驻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2)领事关系一般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3、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外交关系是全方位的关系包括领事关系;领事关系是民商

2、事关系。(2)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3)一国在另一国只能设立一个大使馆;而领事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一)国家元首1、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2、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3、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主要包括: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议和、参加国际会议等。4、根据国际法,一国元首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的豁免。,(二)政府 1、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2、政府和政府首脑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权,由本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规定,主要包括:领导外交工

3、作,管理对外事务;签发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外交人员;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等。3、根据国际法,政府首脑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三)外交部门 1、外交部门是政府中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2、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外国使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本国政府及各部门同外国政府和外国使馆的联系,一般都通过外交部。3、外交部长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二、国外代表机关(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

4、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一国同哪些国家、按照什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项。(二)使馆的职务(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三)使馆人员的类别(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3)行政和技术职员;(4)事务职员。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役”。,(四)使馆馆长的等级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

5、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

6、意。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4派遣国书与委任书。,(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三、特别使团 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四、外交团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1含义:

7、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2、理论根据:1治外法权说,现已被摒弃。2代表性说。3职务需要说。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会。(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三)通讯自由。(四)行动及旅行自由。(

8、五)免纳捐税、关税(六)使用国旗和国微。,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享有豁免。(2)除某些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3)此外,外交代表如主动提起诉讼,即不得对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主张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还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之义务。,(4)外交代表对管辖之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这种放弃必须明示。放弃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的管辖豁免,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

9、放弃。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6其他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应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2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使馆行政和技术职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均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但其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有某些限制。,3事务职员。使馆的事务职员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就其执行公务之行为享有豁免。(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

10、内者,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之时开始享有。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此项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即使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代表前往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途经第三国或在该国境内,而该国曾发给所需之护照签证时,第三国应给予不得侵犯权及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之其他豁免。四、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1、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协议为之。除另有声明外。2、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谓同意建立领事关系。3、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二、领事职务(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促进。(3)报告。(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查权,并对上述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给予

12、协助。(8)国际惯例承认领事还可以经第三国的委托和驻在国的同意,代为照顾和保护第三国的侨民,甚至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境内执行领事职务。三、领馆人员(一)领馆人员的类别1、领事官员:职业领事官员与名誉领事官员。2、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二)领馆馆长的等级1、总领事;2、领事;3、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三)领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1、委派: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2、接受:领馆馆长必须经接受国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给予准许,才能执行职务。对其他领事官员是否发给领事证书,由接受国决定。一国拒不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13、但派遣国应在充分时间前将领馆馆长以外所有领事官员之全名、职类及等级通知接受国。,(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领馆人员职务业已终止。2、领事证书被撤销。3、接受国不复承认该人员为领馆官员。4、领事关系断绝或领馆关闭。五、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6免纳捐税、关税。7使用国旗和国微。(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只有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依主管司法机关裁判,接受国才能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但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3作证义务的免除。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领馆及其人员负有与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同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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