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历年司考真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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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破产法司考真题罗列,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2011年卷三多选第73题)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C,【考点】破产债权【解析】选项A正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虽然该债权未到期

2、,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可以就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选项B错误。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法院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3、乙公司无权单方请求湘江公司继续履行,因而该请求也不属于破产债权。,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可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依然属于破产债权,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选项D错误。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继续存续,处罚机关

4、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79题)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答案】ABC【考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

5、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但是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可知,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

6、,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可知,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

7、收代理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更换管理人的事由。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根据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职务并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的义务。A项中,管理人不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

8、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A项正确。,破产法第69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B项中,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B项正确。破产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据此可知,管理人有义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

9、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将转移财产追回。本题C项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权,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C项正确。,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据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的,那么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项错误。,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

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答案:B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

11、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确的,当选。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根据破产法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自然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B.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债务人聘请,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聘请C.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的指导

12、下开展工作D.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由此,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担任。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B项说法

13、错误。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由此,破产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自行执行事务,而不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C项的说法错误。第22条第3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申请破产清算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答案:AB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

1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此ABD是正确的。至于C,破产清算应该由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自行决议,自行清算。,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

15、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答案:A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6、,本题中,农民工的工资并不属于破产费用,其受偿顺序在破产费用之后,A项说法错误。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照破产财产的定义,抵押物也属于破产财产。员工对公司投资后是作为公司股东身份存在的,其不是债权人,因此不能作为债权人受偿,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17、.,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18、整。”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D说法成立,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

19、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汪、钱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但A项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有限合伙的破产只是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适用,不是直接适用破产法。,.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

20、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答案:ABC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

21、A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因此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而产生的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所以C项是正确的。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对公司的出资,不是破产债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

22、笔投资收益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答案:A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

23、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故A是破产财产,根据第71条第(2)项的规定,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属于抵押物,不属于

24、破产财产,故B项不是破产财产。“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属于上述第6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摘取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故C属于破产财产。D项“在建的办公楼”属于上述第64条第(1)项规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故属于破产财产。,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选项哪些属于破产债权?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B.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C.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答案:CD解析:破产债权必须

25、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收场全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丙银行贷给松花江银行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期,应视为已到期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因此C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

26、偿,这没有财产担保的10万元债权为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当选。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属于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B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要求取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是基于其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因此A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CD.,甲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A.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B.甲公司为维持生产

27、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答案:是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A的做法违法,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因此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B当选。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

28、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由此,C的做法违法。第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由此D项只是标明抵销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无法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因此D错误,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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