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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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农领办文2019)33号)、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豫农文2022)41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豫农文(2023)4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经

2、市农业农村局择优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并签订规范的

3、流转合同。1.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30亩以上。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能繁母羊存栏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能繁母牛存栏2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能繁母兔存栏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3.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4.渔业。池塘养

4、殖面积5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种养结合。主营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5、。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或拥有注册商标的给予优先评定。(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上年度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第五条申报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农场情况简介;2.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3.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电子码、数字码)截图;4.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5.

6、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7.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8.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9.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件择优推荐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三)评审认

7、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择优认定,认定结果通过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第四章管理监测第七条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取消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三

8、)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五)流转耕地存在非粮化非农化行为,未及时整改的。(六)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农场或农场主本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第九条被取消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的标牌或称号,同时变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第十条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第十二条各县区农业

9、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政策体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鹤农办2014)5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2.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附件1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农场名称(盖章)农场主姓名农场主身份证号农场主手机号码农场详细地址县(区)镇(乡、街道办)村农场主文化程度家庭人口(人)登记注册时间赋码时间土地流转面积(市)流转起11年限注册商标名称农产品质量认证有机;绿色;地理标志主营产品经营规模(亩/头/只/个)经营方式纯种、养;

10、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从事农业规模生产年限(年)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上年农场产值(万元)上年农场净利润(万元)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农场累计投入(万元)长期雇工(人)带动小农(户)带动小农方式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农场及农场主获得表彰奖励情况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工章)农场主签名: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意见::令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附件2鹤壁市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农场名称(盖章)农场主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登记注册时间注册类型赋码时间固定资产投资(

11、万元)商标注册名称农产品质量认证口有机;绿色;地理标志上年农场收入(万元)上年农场支出(万元)上年农场净利润(万元)土地流转面积(亩)/流转起止年限年租金(万元)主营农产品1种植或养殖规模(击、只、头)主营农产品2常年雇工人数(人)临时雇工人数(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带动小农户数(个)带动小农户方式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市级示范评定时间(年)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流转耕地是否存在非粮化”非农化”行为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农场或农场主本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农场主对监测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盖章)农场主签名:年月Il乡镇政府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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