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疑难、危重、死亡病人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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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疑难、危重、死亡病人讨论制度1 .凡病情特殊、疑难、危重或死亡的病例均应进行护理病例讨论。对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应当及时讨论,并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护理质量。2 .护士长及相关护理人员应参加病区的特殊、疑难、危重、死亡病例的医疗讨论。3 .讨论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主持,病区护士均应参加(除值班人员外)。对于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疑难病例,可向护理部提出申请,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4 .讨论前,主持人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资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人员,预作发言准备。5 .讨论时由责任护士介绍病情,参加讨论的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诊疗、护理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6 .对死亡病例的护理讨论,由参加抢救的护士汇报抢救经过,护士长或主管护师就抢救配合、病情观察、基础护理、护理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护理上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7 .讨论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科室作好护理病例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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