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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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24年)(一)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阈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腐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鹰品。请回答第8687题。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C.钱某已误以为

2、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瞒行为一一对方产生或者接着维持错误相识一一对方基于错误相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会,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

3、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相识错误,甲强化其相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答案】AB【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运用欺瞒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瞒行为,欺瞒行为使对方产生或接着维持错误相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相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选项A正确。甲作为古玩店的老板,其对该画是否为魔品是明知的,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有意供应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亲笔,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高价买走。因此,甲的行为

4、应认定为诈骗。选项B正确。标价高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方交付财物的可能,而且,购买人并不肯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有意供应虚假证明证明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瞒李某的有意,而且,甲也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选项C错误。李某有错误相识,但还没有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目的,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相识进而高价购买的结果。选项D错误。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行能高价购买该画了。(二)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开人财两空,以3

5、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觉丁是老乡,恳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肯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88.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2024年卷二不定

6、项第88题)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依据刑法的特殊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扰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答案】CD【考点】拐卖妇女罪【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其次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其次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惩罚。选项B错误。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

7、为的手段行为也非缘由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选项D正确。收买和拐卖妇女侵扰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但依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89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o(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9题)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有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

8、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考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解析】刑法其次百四十一条其次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惩罚。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其次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据此可知,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周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90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90题)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91 对丙行为应以有意损害罪从重惩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

9、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有意损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考点】刑讯逼供罪、有意损害罪【解析】刑法其次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运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其次百三十四条(有意损害罪)、其次百三十二条(有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惩罚。本案中,丙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期间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应成立有意损害罪,不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也不能数罪并罚。91.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0(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

10、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解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案中,乙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从被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需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实践上看,主要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中,门卫丁仅是一个看门的临时工,不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

11、的共犯论处。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2024年)(一)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依据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觉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急,快停车”,甲仍旧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91-94题)91 .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A.持有、运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考点持有、运用假币罪、抢劫罪解析甲乙

12、运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运用假币的行为。甲乙二人在被识破运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之前行为是运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逼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92 .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A.有意B.有目的的有意C.过失D.无相识的过失答案A考点犯罪主观要件解析本题中,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状况下,甲仍旧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损害的结果是明知且持放任的看法。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有意,而非过失。93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B.甲、乙构成有意损害的共同犯罪C.甲的行

13、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有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D.乙没有实施共同损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考点犯罪中止、共犯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运用假币)的有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担当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有意损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94 .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抢夺罪、有意损害罪B.诈骗罪、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C.持有、运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D.抢劫罪、有意损害罪答案ABCD考点运用假币罪、有意损害罪解析甲运用假币支付修车款,成立持有、运用假币罪。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状况下,甲仍旧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损害的结果持放任的看法,构成

14、有意损害罪。据此可知,甲成立持有、运用假币罪和有意损害罪。(2024年)(一)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托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肯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当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需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己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信任。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

15、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O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20万元。故BD

16、错误。甲为谋取不正值利益,赐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是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选择错误项,正确答案为ABD.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O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惩罚情节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受贿罪。从题目内容可知,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选择错误项,故ABC为正确答案。93.关于丙的行

17、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共犯。丙明知道甲向乙行贿还代其转托,实质上已经与甲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有意,所以丙成立行贿罪共犯。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当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O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巧取豪夺罪C.甲的行为是巧取豪夺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的行为是巧取豪夺罪与放火罪的汲取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放火罪、巧取豪夺罪。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纳威逼

18、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巧取豪夺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故ABCD错误。(2024年)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探讨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担当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依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惩罚;对从犯的惩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依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惩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肯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肯定成立共同犯罪D.T:

19、一起先被犯罪集团胁迫参与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特别主动,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答案:CD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留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担当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因此,A的说法错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依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惩罚。对于从犯,虽然在惩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当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惩罚,B的

20、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肯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肯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惩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与人员不进行定罪惩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肯定是主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丁一起先被犯罪集团胁迫参与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

21、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CD.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24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24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实行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始终未归还上述全部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I).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

22、案:ACD解析: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从重惩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运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说法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准备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纳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有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这50万,甲

23、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B的说法错误,C和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一)甲手持匕首找寻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攻击。丙追逐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接着找寻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丢失抗拒实力,此时甲的挚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值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

24、必需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实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气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值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挡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值防卫与紧急避险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值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实行的爱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

25、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值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实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值防卫。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担当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担当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担当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担当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供应

26、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担当责任,应依据不同状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抗拒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I法律教育网I在这种状况下,甲与乙仍旧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担当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担当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其次中状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2024年四川)9

27、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一起先被恐怖组织胁迫参与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特别主动,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限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知好友高某,并托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巧取豪夺罪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损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损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须要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ABD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与犯罪若作用大的不解除主犯,“胁从犯”以作用不大为

28、前提。选项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依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依据是否实行犯划分的。选项C,高某中途加入犯罪,成立绑架罪共犯。选项D,共犯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丁须要对死亡结果负责。92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注册某询问公司后始终亏损,后发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询问公司单位犯罪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值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

29、探讨,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中,该询问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项说法错误。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

30、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B项中,单位被依法吊销就意味其在法律上的死亡,在这种状况下只能追究干脆责任人的责任。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中,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仍依据单位对待。因此,C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惩罚。因此,D项说法错误。(一)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担当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某日,乙找甲,说要贷款200万做生

31、意,但无任何可抵押财产也无担保人,不符合信贷条件。乙表示若能贷出款来,就会给甲10万元作为辛苦费。于是甲叮嘱该合作社主管信贷的职员丙“肯定办好此事”。丙无奈,明知不符合条件仍旧放贷。乙当即给甲10万元,其余190万元贷后用于挥霍,经合作社多次催收,乙拒绝归还。请回答93-94题。93 .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A.受贿罪B.贷款诈骗罪C.玩忽职守罪D.违法发放贷款罪答案:AD解析: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收受乙10万,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受贿罪的罪名。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

32、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为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94 .对于乙、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构成行贿罪C.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丙构成玩忽职守罪答案:ABC解析: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33、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运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运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FI)运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题中,乙利用贿赂甲的方式来达到诈骗贷款的目的,因此,乙同时构成行贿罪和贷款诈骗罪。丙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明知乙的贷款不符合条件,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乙发放贷款,造成了

34、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2024年)(一)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须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供应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督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供应线索帮

35、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95 .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运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所谓“

36、归个人运用”的情形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运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的;个人确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相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运用,运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37、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惩罚。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

38、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当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留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当是以贪污罪定罪惩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既然司法说明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当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这道题主

39、要考察的是有关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说明,只要考生精确驾驭了这一司法说明,本题难度就不是很大。96 .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答案:AD解析: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事实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

40、明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运用,运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惩罚。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97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

41、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B.甲供应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答案:BCD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还是构成一般自首的,A的说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5条规定,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供应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42、阻挡他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甲供应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殊自首,C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就行贿的行为首先不成立一般自首,因为其是被动归案;而且其交代行贿罪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状况,所以也不成立特殊自首,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98 .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洗钱罪D.赃物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

43、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依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44、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供应资金帐户的;(二)帮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转移的;(四)帮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旧加以供应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法律教化网编辑整理依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依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

45、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2024年)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知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状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

46、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推断是错误的?A.甲、乙均成立有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B.甲、乙均成立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C.甲成立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有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D.甲成立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有意杀人(既遂)罪,在有意损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答案:ABC解析: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依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

47、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惩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损害的有意,而乙却暗藏杀心,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有意杀人(既遂)罪,在有意损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依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推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推断是错误的?A. 丁成立有意杀人罪的共犯B. 丁成立有意损害罪的共犯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D.丁对丙的死亡不担当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有意,没有损害、杀害丙的有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损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担当刑事责任。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推断是正确的?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C.甲、丁都应对5万元担当刑事责任D.甲对5万元担当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担当刑事责任答案:BC解析: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有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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