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的强制采用、新法律实施与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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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FRS的强制采用、新法律实施与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 本文是教育部课题(项目批准号:08JC63006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感谢执行编辑吴东辉副教授和两位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感谢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经济与管理论坛对本文的讨论。本文通讯作者何威风。本文文责自负。刘启亮(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430072) 何威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430072) 罗乐(The University of Alberta)2009年9月作者联系方式: 姓名:刘启亮 地址: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10-13信箱 邮编:430072 移动电话:15072477009新公司法、IFRS的强制

2、采用及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内容摘要:本文研究法律、IFRS的强制采用分别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利用我国独有的2003至2008年的制度环境,本文研究发现:首先,在法律责任加重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空间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这是公司选择激进会计政策的结果。同时,新法律实施以后,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在费用方面显著增加,在现金流方面和产品成本方面显著下降,综合真实盈余管理显著下降,但真实盈余管理整体在调节利润方面则没有明显的一致方向。这与Cohen(2008)的发现不一致,表明新公司法等可能没有对公司的会计行为产生象SOX法案那样明显的治理效果。其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我国实

3、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增加了,与此同时,公司通过真实盈余管理调低了利润。这可能表明,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是公司的一套盈余管理组合方式(Zang,2007),当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成本增大以后,公司就会采用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而减少应计盈余管理。反之,当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降低以后,公司就会减少所需成本较高的真实盈余管理而增加应计盈余管理。关键词:公司法、新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是否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抑制盈余操纵是一个争论激烈的热点。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Leuz et al.,2008; Hail et al.,2009

4、)认为,仅仅改变会计准则可能无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抑制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各国的制度环境如司法体系等也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方面(Leuz et al.,2003;Cohen et al.2008)。Cohen et al.(2008)研究了在美国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法律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Barth et al.(2008)则研究发现,在自愿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自愿采用有助于抑制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但是,究竟会计准则和司法体系分别在提高会计信息、抑制盈余操纵行为分别扮演了何种角色,尤其是在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背景下,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而

5、且,关于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公司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影响的问题,目前还尚无相关的经验证据。同时,公司会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盈余管理(Zang,2007),包括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每种盈余管理具体方式所需的成本也不相同。那么,在不同的法律环境和会计准则下,公司会如何选择哪些具体盈余管理方式的组合呢?这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鉴于此,本文研究法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强制采用及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实施的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原则导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欧盟各成员国就是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另一类就是北美实施的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如美国会计准则等,第三类就是介于这两

6、类会计准则之间的会计准则,如2007年之前的中国会计准则等。尽管Cohen et al.(2008)发现在美国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背景下,SOX法案的实施限制了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使得公司转向真实盈余管理操纵方式,但这个结论的普适性尚无相关证据支持。这是因为:(1)Cohen et al.(2008)的发现是基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尚无法据此判断,在其它类型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法律趋严是否会对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同样的影响;(2)目前,投资者保护最好的是北美、欧洲等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Leuz et al.,2003),中国大陆作为转型经济国家,司法不独立,即使法律有所趋严,但在法律执行

7、层面等和北美地区相比仍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趋严是否会对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和SOX法案类似程度的影响,尚不得而知。(3)转型经济作为一股新兴的经济力量,它和成熟市场经济相比,一个明显差异就是公司的财务行为会存在一些系统性的差异,那么,在转型经济下,法律与会计准则的配置关系(刘启亮,2006)是否会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产生一些有别于成熟市场经济的影响呢?这也不得而知。因此,利用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上市公司数据,来分析在第三类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法律的趋严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这既可以对Cohen等人的发现提供进一步的佐证证据,也可以拓展该结论的适用范围。同时,由

8、于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与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差异,可能会对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产生一些诱致性的影响,进而引起真实盈余管理的变化。根据SEC的研究,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是以界线检验、大量例外事项、内容十分具体和准则内在的不一致为特征的。它被普遍认同存在三个重大缺陷(SEC,2003)是:(1)有太多的界线标准,它们最终会被财务工程师作为依据,仅仅遵循这些字面的东西,而不太注重准则的精神实质;(2)有众多的原则例外,从而导致对于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或事项,其会计处理却截然不同;(3)更加要求庞大详尽的应用这些准则的操作指南,容易造成准则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关于准则运用的不确定性。这样,如实践所表明的那样,在

9、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下,尽管操纵交易的难度相对较大,公司仍会通过操纵交易来满足一些分界线的要求,据此操纵会计信息。与此相反,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包括一个关于主要会计原则的简明扼要的陈述,在这些陈述中会计目标是会计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很少有(如果有的话)与这些原则例外或不一致的地方。此外,准则应该根据交易的种类和实质提供足够的实务指南,但应避免界线检验。最后,此类准则还应符合并且来源于具有一致性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样,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也给了公司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这样,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比于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下通过应计项目来操纵利润的难度会相对变小,可

10、能不再需要通过操纵交易来满足分界线的要求,因此,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会相对较小,公司可能会直接利用原则导向准则给予的灵活性来操纵利润,而不愿选择所需成本较高的真实盈余管理。那么,为什么很多国家会转向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呢?这是因为准则制定者试图通过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纳入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心,促使其按经济交易的实质来提供财务信息,据此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那么,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司管理层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在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下采取形式上遵循而实质上规避的种种手段来操纵会计信息,那么,为啥会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下,就会提高了责任心而按经济实质来提供会计信息呢? 更何况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给其

11、操纵盈余提供了更大的灵活空间。因此,这也需要相关经验证据来检验。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和会计准则上的实施情况,则为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独特环境。一方面,我国从2006年1月1日实施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它们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增加了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明确规定了审计师的民事责任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曾颁布过两个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审计师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2002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

12、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 此通知对民事责任的实施规定了附加条件,因而影响有限。二是200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条规定: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这些司法

13、解释规定对民事赔偿诉讼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可能减弱了它们的影响。新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新公司法第208条也作了类似规定。(2)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4、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3)做出了股东代表诉讼等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新规定。新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15、,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第1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从2003年至2006年,我国的会计准则一直较为稳定。这就为我们检验法律趋严对公司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提供了较好的独特条件。另一方面,从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被要求强制采用与国际财务报

16、告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此之前,我国实施的是主要借鉴于美国会计准则的中国会计准则(如前所述),这样,从2005年 这里所说的年度是针对财务报告年度而言的。我国2005年的财务报告在2006年1月1日后经过审计后披露,因此会受到新公司法的影响。至2008年我国公司面临的法律环境基本相同而实施的会计准则不一样,这就为我们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强制采用对公司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提供了恰当的检验环境。因此,本文使用我国上市公司2003-2008年的数据来研究上述两个问题。本研究主要发现:首先,在法律责任加重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空间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公司的DA显著增加,正向应计盈余管理

17、显著增加、负向应计盈余管理显著下降。这是公司采用激进会计政策调高利润的表现。同时,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在费用方面显著增加,调低了利润,在现金流方面显著下降,调高了利润,在产品成本方面显著下降,调低了利润,综合真实盈余管理显著降低。公司通过真实盈余管理在同时调增和调低利润,真实盈余管理在整体上调节利润没有一致性的方向。这与Cohen(2008)的发现不一致。这可能是由于:(1)我国的法律执行较差,降低了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的威慑作用,公司仍然主要通过应计盈余管理来操控利润。(2)2002年和200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虚假陈述提出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要求,可能提前释放了新公司法中民事

18、赔偿责任规定的惩戒作用,减弱了新法律的影响。其次,原则导向的新会计准则强制实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增加了,与此同时,公司通过真实盈余管理显著地调低了利润。这可能表明,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盈余的一套组合方式(Zang,2007),当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成本增大以后,公司就会转向真实盈余管理。反之,当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减少以后,公司就会减少所需成本较高的真实盈余管理转向应计盈余管理。这与Barth等(2008)基于自愿采用IFRS的发现不一样,他们发现公司自愿采用IFRS以后,应计盈余管理显著降低了。这可能是由于公司自愿采用IFRS和强制采用IFRS存在系统性偏差所致,自愿采用是公司的一

19、种选择,而强制采用则反应了整个上市公司的情况,没有自选择问题。本文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首次研究了在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前提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强制采用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其次,本文较好地分别研究了法律体系和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避免了现有的研究无法有效区分会计准则与法律对真实与应计盈余管理的影响的情况(Leuz et al.,2003;Cohen et al.2008)。最后,本文发现处于转型中的中国大陆实施的新公司法并没有产生象SOX法案那样明显的效果,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差异确实会给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带来不同的影响,同样的法律趋严行为在成熟市场经济与转型经

20、济中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支持了一些学者(Leuz et al.,2008; Hail et al.,2009)的观点,进一步丰富了Barth et al.(2008)的研究,并与Leuz et al.(2003)和Cohen et al.(2008)的发现形成互补。本文后面的那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与研究问题,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最后是结论与总结。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2.1 文献综述尽管有一些文献(Hunt, Moyer and Shevlin,1996; Beatty, Chamberlain and Magliolo

21、,1995; Gaver and Paterson, 1999; Barton,2001; Pincus and Rajgopal, 2002)研究公司使用多种方式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但是到现在,主要的文献还是应计盈余管理研究为主(如:Jones,1991; Defond and Jiambalvo,1994; Dechow et al.,1995; Kotharie et al.,2005),只是近期有少数学者才开始同时关注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两种方式。Roychowdhury (2006)认为,真实盈余管理是由于管理层试图误导一些股东,以使其相信公司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达到了既定的财务目标,通过

22、偏离正常经营情况的真实经营活动来操纵利润的行为。最初对于真实盈余管理的研究(Ben et al., 2002, 2003; Dechow and Sloan,1991; Baber et al.,1991; Bushee,1998; Zarowin et al.,2005;Osma and Young,2009; Seybert, 2009)主要集中在通过减少研发费用来降低费用开支以增加利润。Wang et al.(2006)发现当会计灵活空间小(高)时,管理层更(不)可能削减研发支出。然而,对于研发费用之外的其他真实盈余管理的研究,则没有发现一致的证据(Anderson et al., 20

23、03;Chapman et al., 2005;Cohen et al., 2009)。Gunny (2005)发现真实盈余管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有负面影响,Roychowdhury (2006)发现为了避免年度报告亏损,公司利用真实盈余管理(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操纵、产品成本操纵和费用操纵)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证据。Edelstein et al.(2007) 发现由于受股利支付的约束,公司会通过真实盈余管理来减少税收性的收入来满足股利支付的要求。Athanasakou et al.(2009)发现市场并不会奖励通过盈余管理(含真实盈余管理)来满足分析师预测的公司。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同时注意应计与

24、真实盈余管理。Zang (2007)发现公司在操纵利润的时候,会相互替代性地使用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方式,同时也发现诉讼风险加重以后,公司会从应计盈余管理转向真实盈余管理。Chen et al.(2008)发现市场并不能辨别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Lin et al.(2006)发现公司会使用一套盈余管理的方式(包括真实盈余管理)来满足分析师的盈利预测目标。Cohen et al. (2008a)发现在2002年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前,公司应计盈余管理稳定地逐年增加,但是发布该法案之后,应计盈余管理则显著下降,而真实盈余管理则恰好与此相反,是先降后升。这就说明,该法案通过之后,公司的盈余管理从应计盈余管

25、理方式转向了真实盈余管理方式。Cohen et al. (2008b)则发现围股票增发(SEOs),公司使用了真实与应计盈余管理两种方式。Kim et al.(2009)研究了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是否以及怎样受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发现公司的真实与应计盈余管理加剧了外部投资者所面临信息的不确定性,其中真实盈余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比应计盈余管理更严重,因此,市场对真实盈余管理比对应计盈余管理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2.2 研究假说以前,我国的公司法等对虚假财务报告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002年和200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审计师提出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要求,但由于一些限制条件,一直没有产生较大的

26、影响。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和审计师因虚假财务报告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和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这样,新公司法的实施可能会对管理层和事务所产生威慑作用,提高了预期的风险。同时,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是公司的两种主要盈余管理方式(Zang, 2007;Cohen et al.,2008; Roychowdhury,2006)。两种盈余管理方式都会需要一定的成本(Wang,2006),至于公司采取何种盈余管理方式,取决于两种盈余管理方式所需的成本对比(Zang, 2007; Cohen et al.,200

27、8a)。由于新公司法的实施增大了管理层操纵盈余的风险,也会使事务所会更加谨慎地审计,公司应计盈余管理的难度可能会加大(Leuz et al.,2003),因而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会增加。同时,公司为了调整业绩等,可能就会采取其它盈余管理方式,如真实盈余管理,因为真实盈余管理是以实际的交易为基础,受到法律的约束较弱,因此,在法律责任趋严、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增加以后,相对来说,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相对就会较低。Ewert and Wagenhofer(2005) 通过模型分析认为会计准则的严厉执行会增大应计盈余管理的难度进而会使公司降低应计盈余管理,但同时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Zang

28、(2007)和Cohen et al.(2008a)为此进一步提供了分析证据和经验证据,他们发现,对会计准则执行的严厉监管会导致公司更多地选择真实的盈余管理而减少操作难度小的应计盈余管理。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1:H1: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新公司法的实施会抑制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空间,与此同时,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可能会增加。一般而言,应计盈余管理主要是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进行账面上的调整,盈余管理的难度较小,所需成本较少,而真实盈余管理则可能涉及真实交易业务的操纵,需要其他公司和部门的配合,操纵的难度较大,所需的成本相对较高(Cohen and Zarowin,2008b)。因此,如果准则的灵

29、活度较大,就可能有利于应计盈余管理(Wang et al.2006),相反,如果会计准则的可操纵空间较小,进行应计盈余管理的难度就较大,公司就可能选择真实盈余管理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前所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原则导向,相比于其它会计准则,分界线少,会计处理方法的灵活性较大,而我国的会计准则尽管也借鉴了一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法,但主要是以美国会计准则的模式为主,因此,相比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灵活性要小一些,应计盈余管理的难度会大一些。这样,我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后,可能会使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降低,从而使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相对会增加。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管理当局和审计师要有

30、责任心,基于业务的经济实质来提供会计信息,但由于他们也是自利的经济人,他们可能会乘机利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灵活性来进行盈余管理。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H2: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IFRS的强制采用可能会使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增加,与此同时,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可能会降低。三、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3.1 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计量对于应计盈余管理,我们使用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等,1995;Ball和Shivakumar,2006)来计算。首先,运用不同行业不同年份的数据对模型(1)进行OLS回归取得参数1,2,3,再将其代入模型(2)中计算得出不可操纵性应计数,最后将计算所得的不可

31、操纵性应计数代入模型(3)估计出可操纵性应计数(DAt)。TAt/ At-1=1 (1/ A t-1)+2 (REVt / A t-1)+3 (PPEt / A t-1) +t (1)NDAt =1(1/ A t-1)+2(REVt/ A t-1-REC t/ A t-1) +3 (PPEt/ A t-1) (2)DAt= TAt/ A t-1-NDAt (3)这里,TAt=NTt-CFOt,其中NTt为第t期经营利润,CFOt为第t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At-1:第t-1期期末总资产;NDAt:经过t-1期期末总资产调整后的第t期的非操控性应计数;REVt:第t期和第t-1期主营业务收入的差

32、额;REC t第t期和第t-1期应收帐款的差额;PPEt:第t期期末总的厂场、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真实盈余管理,我们仿照Roychowdhury (2006)和Cohen et al.(2008a),用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可操控性费用和异常产品成本来计量。首先,我们计算出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可操控性费用和正常产品成本,基于此,分别算出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可操控性费用和异常产品成本。首先,根据Dechow等(1995),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销售额存在如式(4)的线性关系,通过回归可计算出正常现金流。再用实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减去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就是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通过

33、折扣和赊销等可以扩大销售,会增加公司盈利,但反过来可能会使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降低。也就是说,由于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的异常降低可能是通过销售折让、折扣等促销活动形成的。因此,现金流的异常降低可能增大了公司的盈利,反之,则调低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4)产品成本就是销售产品成本加上当年存货的变动额。销售产品成本和当期销售存在如式(5)的线性关系。 (5)存货变化额和当期及上期销售变动额存在如式(6)的线性关系。 (6)根据式(5)和(6),我们用式(7)来估计正常的产品成本。公司实际的产品成本减去正常的产品成本就是异常的产品成本。产品成本的增加主要来自产品产量的增加,产量的增加则导致单位产品固定费用

34、的减少,因此,异常产品成本的增加就可能导致单位产品的获利能力的提高,进而调增公司的利润,反之,就调低公司的利润。 (7)同时,我们使用式(8)来估计不可操控性费用。公司实际的费用减去不可操控性费用,就是可操控性费用。可操控费用的增加会使公司的利润降低,反之,则使公司利润增加。 (8) 在上述公式中,CFOt是当年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St是当年的销售收入,St是当年和上年销售收入的变化额,St-1是上年和上上年销售收入的变化额。INVt是当年和上年存货变化额。COGSt是当年的产品销售成本。Prod是当年的产品成本,由当年的销售产品成本和存货变化额组成。DiscExp 这个指标包括研发费

35、用、广告费用和销售与管理费用。但在我国,公司没有专门披露公司当年转入费用的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而是把它们包含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里面了。所以,在本文中,该指标只包含了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两个项目。是当年的可操控性费用,包括当年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异常现金流量、异常产品成本和异常费用均是实际数与正常数之间的差额。我们使用这三个指标来代表真实盈余管理。异常现金流的增加、异常产品成本的降低和异常费用的增加,则分别表示公司的利润被调低,反之,则表示公司的利润被调高。同时,公司可能会对真实盈余管理进行总体规划,有可能同时从几个方面进行真实盈余管理,因此,为捕获到这一点,仿照Cohen(2008),我们

36、也将这三个指标之和作为真实盈余管理的总体计量指标(RM-Proxy)。当然,正如Cohen(2008)所说,三个真实盈余管理的个体指标也有其独特的信息含量,它们变化方向的含义也不一致,会存在相互抵消的关系,仅用总体计量指标来分析可能会遗漏一些信息,因此,本文会同时使用三个个体指标和一个总体指标来计量真实的盈余管理水平。此外,为增加稳健性,根据三个指标变化方向的含义,本文也将综合真实盈余管理指标按照式(11)计量 关于综合真实盈余管理的计量,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该指标的含义是,NRM-Proxy高则意味着公司调高了利润,反之,则表示公司调低了利润。NRM-Proxy = -

37、 R_CFO+R_PROD - R_DISX (11)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DA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各项指标时,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我们均对各相关因素变量两端按1%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据此计算各相关的盈余管理指标。3.2 回归模型仿照Barth et al.(2008)和Cohen et al.(2008a),对于应计盈余管理,本文使用下式(9)来回归。 (9) 上述回归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如下:DEPJ=各种应计盈余管理变量,包括应计盈余管理绝对值、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Law=哑变量,如果年度报告受新公司法的影响,取值为1,否则为0。IFRS=哑变量, 如果年度报告根据与国际财务

38、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编制,取值为1,否则为0。RM-Proxy=真实盈余管理的综合指标。Growth=主营业务收入变化的百分比。LEV=年末负债总额除以年末总资产。Turn=主营业务收入除以年末总资产。Dissue=负债总额变化的百分比。Roa=净利润除以年末总资产。Size=年末总资产去自然对数。Loss=哑变量,如果公司年末亏损,取值为1,否则为0。Eissue=发行的股票数变化的百分比;CFO=经营活动现金流除以年末总资产。Big4=哑变量,如果审计年度报告的事务所属于国际四大,取值为1,否则为0。Gov=哑变量,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取值为1,否则为0。同样,仿照C

39、ohen et al.(2008a),对于真实盈余管理,本文使用式(10)来进行回归。 (10)这里,DEPj代表四个真实盈余管理的指标。代表应计盈余管理的绝对值。其余变量的含义同(9)式。3.3 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如图1所示,我国在2006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和审计师因虚假财务报告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强制实施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给予了公司更多的操纵灵活性。从2003年至2006年,我国实施的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会计准则的变化很小,这种环境有利于检验法律趋严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从2006年1月1

40、日 因2005年的会计年报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提供,会受新公司法的约束。因此,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都基本处在相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至2008年,我国关于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基本没有变化,同时又实施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正好可以检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强制采用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具体关系见图1)。因此,本文选择从2003年至2008年的纯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其中,关于新公司法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使用2003至2006年的样本组,关于新会计准则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我们使用2005年至2008年的样本组。 插入图1在样本选择时,本文剔出了

41、金融行业的公司、计算应计盈余管理数据不完整的样本观察值。由于同时发行B或H股的公司可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们也剔出了同时发行B或H股的公司。这样,共得到6953个观察值,其中2003年1019个,2004年1077个,2005年1130个,2006年1219个,2007年1223个,2008年1285个。从2003年至2008年应计盈余管理绝对值的折线图(图2)来看,2005和2006年比2003和2004年有所降低,2007和2008年比2005和2006年有明显上升。从图3来看,正向应计盈余管理的分布趋势与应计盈余管理绝对值的分布一致,负向盈余管理的分布趋势与应计盈余管理绝对值的分

42、布刚好相反。表明2005和2006年的应计盈余管理比2003和2004年有所降低,2007和2008年比2005和2006年有明显上升。从图4来看,综合真实盈余管理(RM_Proxy)幅度的分布是从2003年至2008年呈逐年下降趋势。综合真实盈余管理(NRM_Proxy)调节利润的方向基本呈U型分布。现金流真实盈余管理(R_CFO)从2003年至2007年逐年上升,在2008年则明显下降。产品成本真实盈余管理(R_PROD)基本呈U型分布。费用真实盈余管理(R_DISX)基本呈倒V型分布。 插入图2 插入图3 插入图4 从表1来看,2005-2006年Abs_DA的均值为0.062,中位数为

43、0.044,2003-2004年Abs_DA的均值为0.066,中位数为0.043,Abs_DA的均值在2005-2006年明显降低。相比于2003-2004年,R-CFO的均值和中位数在2005-2006年有所提高。R-PROD的均值和中位数在2003和2004年分别为-0.006和-0.013,在2005和2006年分别为-0.014和-0.017,有显著下降。费用方面的真实盈余管理(R-DISX)在2005-2006年的均值为0.012,中位数为0.005,在2003-2004年的均值则为0.009,中位数为0.001,均有所提高。RM-Proxy的均值和中位数则均有所降低,NRM-Pr

44、oxy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有显著下降。相比于2003-2004年,在2005-2006年,公司亏损(Loss)、资产周转率(Turn)、公司规模(Size)、采用国际四大审计的公司(Big4)无论从均值还是中位数来看,均有显著增加。公司成长性(Growth)、债务变化(Dissue)、公司现金流(CFO)、负债水平(Lev)、股权增发(Eissue)只在中位数检验方面有明显变化。 从表2来看,Abs_DA的均值和中位数在2007-2008年分别为0.073和0.044,在2005-2006年分别为0.062和0.044,2007-2008年均比2005-2006年有显著增加。对于正向应计盈余管理(

45、+DA)和负向应计盈余管理(-DA),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2007-2008年均比2005-2006年在应计盈余管理幅度上均显著增加。真实盈余管理除费用(R-DISX)在均值上有显著降低外,其余则没有明显变化。在控制变量方面,相比于2005-2006年,在2007-2008年,公司业绩(Roa)、股份增发(Eissue)、资产周转率(Turn)、公司规模(Size)、采用国际四大审计的公司(Big4)无论从均值还是中位数来看,均有显著增加,公司亏损(Loss)和政府控制(Gov)则有显著下降。公司现金流(CFO)和公司成长性(Growth)只在中位数检验方面有明显变化。 插入表1 插入表2四

46、、回归结果分析 4.1 新公司法与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我们首先分析了各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可以看出(表3),DA与R_PROD、NRM-Proxy显著正相关,与R_CFO和R_DISX显著负相关,与 RM-Proxy也显著负相关。Abs_DA与R_CFO 显著负相关,与R_PROD和R_DISX显著正相关,与 RM-Proxy、NRM-Proxy也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应计盈余管理空间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基本没有一致的相互替代的关系,也不是一致的互补关系,公司可能同时使用了几种具体的盈余管理方式。RM-Proxy与R_CFO、R_PROD和R_DISX显著正相关。RM-Prox

47、y与NRM-Proxy也显著正相关。插入表3采用2003年至2006年的样本,本文来分析新公司法实施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对于应计盈余管理,如表4所示,当因变量为Abs_DA时,Law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新公司法的实施对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空间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当因变量是正向应计盈余管理(+DA)时,其系数显著为正,因变量为负向盈余管理(-DA)时,其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负向盈余管理具有抑制作用,对正向盈余管理则没有抑制作用,同时,也表明应计盈余管理空间的缩小是由负向应计盈余管理所带来的。这是公司激进会计政策的表现。这可能表明,新公司法的实施并没有对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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