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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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为规范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99号)以及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办发369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一、公司设立(一)基本要求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股东具备持续

2、出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企业作为股东的,具备健康稳健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3.注册地位于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地位于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出资到位。(二)受理要件1.设立申请书,内容载明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住所,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2.公司筹备组成立文件。筹备组由

3、股东单位负责人或拟设担保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成员1至3人,并指定其中1人负责申报资料的报送、沟通与修改,以及领取市金融办下发的相关文件资料。(筹备组成立文件范本参见附件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金融风险分析。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目标客户、预期盈利状况、资产规模、业务覆盖面等。6.章程草案。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以出资额降序排列(附件2)。8.股东资格证明。(1)股东为境内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

4、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股东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附件3)。(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附件3)。(3)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附件4)、人民银行信用报告、股东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资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附件3)。(4)股东为其他社会组织、境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参照以上规定提供资料。9验资报告。10.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11.拟任董事(应特别注明董事长或执

5、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附件5)及证明文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1)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致监管部门的入职申请书(附件6),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3)身份证复印件。(4)简历(参见附件4),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从业经历、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任命书、培训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5

6、)履职计划(描述拟任人如何达到拟设公司经营目标)。(6)承诺书(参见附件7)。1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13根据审查情况,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分支机构设立(一)基本要求所隶属公司已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位于市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二)受理要件1.分公司设立申请书,应由所隶属公司提出申请,载明拟设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和住所。2.所隶属公司主体资格证明,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所隶属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4.分支机构筹备组成立文

7、件。筹备组由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成员1至3人,并指定其中1人负责申报资料的报送、沟通与修改,以及领取市金融办下发的相关文件资料。(筹备组成立文件范本参见附件1)。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金融风险分析。6.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7.拟任负责人资格证明,参照第一条(二)项第11点的要求提供。8. 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注册地省级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同意其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8、公司关于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设置的说明材料(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相关规定见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99号)、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9. 根据审查情况,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银监会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提供其他资料。三、变更(一)须报批的变更事项1.名称变更。2.组织形式变更。3.注册资本变更。4.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5.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调整。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

9、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7.涉及新股东的股权(份)变更;股权(份)转让合计达到5%以上的股权(份)变更。8.分立或者合并。9.章程修改。10.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二)受理要件前款变更事项均须提供以下要件:1.变更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请示,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参见附件8)。3变更决定或决议。根据变更事项提供以下材料:4.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5. 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7.公司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10、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提交:(1)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致监管部门的入职申请书(附件6),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3)身份证复印件。(4)简历(参见附件4),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从业经历、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任命书、培训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5)履职计划(描述拟任人如何达到公司经营目标)。(6)承诺书(参见附件7)。9.股

11、权(份)转让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报送要求参照第一条(二)项第8点。10.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四、注销(一)公司注销须提供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销决定或决议。3.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4.清算报告。(二)分公司注销须提供1.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销决定或决议。五、格式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活页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担保公司(分公司)申请变更的材料”字样。六、其他事项(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取得设立批复文件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取得变更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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