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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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1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4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错误!未定义书签。第5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7部分集合计划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8部分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9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0部分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1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2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3部分集合

2、计划开放期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4部分集合计划存续期和展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5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6部分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7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8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9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0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1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

3、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下称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

4、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804号关于核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

5、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开户合约书(下称开户合约书)中列示。第七条管理人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注册地址:号常信大厦18、19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成立时间:1993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7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八条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注册地址:8号富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孔丹成立时间:1987年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9

6、0.33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九条名称与类型1、集合计划名称: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投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委托人人数1、投资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规模为1亿份,在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2、投资范围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各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3、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

7、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3)在计划开放退出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4、委托人人数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含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不超过200人。第十一条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第十

8、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三条在推广期和开放参与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若每一个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本集合计划成立;如果管理人未在推广期间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到推广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

9、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本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第十五条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1、募集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第十六条参与时间1、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获批后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活动的期间。具体时间见相关公告。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

10、以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经托管人同意后,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参与期办理参与。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参与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参与期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

11、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第十七条参与方式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可选择):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第十八条参与价格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在开放参与期间,T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

12、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个工作日通告。第十九条参与程序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说明书第4部分和第13部分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参与期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第二十条参与确认、推广期和存续期对规模上限及委托人人数的的控制委托人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

13、广机构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委托人人数上限为200人。如果T日的参与金额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10亿份或使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则管理人在T+1日对T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1、若T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10亿份的,确认规则如下:(1)T日可参与份额=IO亿份-截止T日已确认参与份额;(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原则确认,若参与申请的金额相等,则以时间优先原则确认;(3)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确认份额超过T日可参与份额,则拒绝确认该笔申

14、请并停止确认;(4)推广机构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2、若T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的,确认规则如T:(1)T日可参与委托人数=200-截止T日已确认的委托人人数;(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认;(3)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委托人人数超过T日可参与委托人数,则拒绝确认该笔申请并停止确认;(4)推广机构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第5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

15、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第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第二十二条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本合同前言中“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及第四十二条中“保管集合计划

16、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履行此项义务。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第7部分集合计划费用第二十三条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2%,管理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H=E1.2%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

17、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二十四条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5%,托管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H=E0.25%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二十五条投资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作为当期费用。第二十六条费用调整集合计划管理

18、人和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cn)上公告,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

19、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对同一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按参与时间的不同加以区分,并对每笔计划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原则:1、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按照后进先出法,逐笔确定计划份额的参与成本(即参与价格),并计算每笔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所有份额视为全部退出。(1)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2)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大于10%B寸,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部分提取15%作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H=max(R-1

20、0%,0)x(右)x15%xS,xMnS/65、/?=()()3,t其中:H: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R: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St:(1)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St为该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2)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过收益分配,则视该计划份额参与时间确定St: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先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t为该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后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t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S:(1)若集合计划份额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S二申请退出日的单位累计净值-该计划份额参

21、与日的单位累计净值。(2)若集合计划份额参与过收益分配,则视该计划份额参与时间确定S:集合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先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二申请退出日的单位累计净值该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累计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后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申请退出日的单位累计净值-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累计净值。t: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应计提业绩报酬的时间天数。(1)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t为计划份额参与日起至申请退出日的天数。(2)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过收益分配,则视该计划份额参与时间确定t: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先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

22、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t为该分红权益登记日起至申请退出日的天数;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后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t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起至申请退出日的天数。M: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具体计算参见例1。2、当管理人实施分红方案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提业绩报酬。对于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管理人于分红时收取的业绩报酬不高于该笔计划份额于当次收益分配的红利总额。业绩报酬提取公式为:H=minmax(l?-10%,0)()15%5M,dM365n/S、/365、/?=()()Ht其中:H: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R:分红权益

23、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St:(1)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St为该计划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2)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参与过收益分配,S,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S:(1)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S=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单位累计净值-该计划份额参与日的单位累计净值;(2)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参与过收益分配,S=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单位累计净值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累计净值。t:(

24、1)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t为该计划份额参与日起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天数;(2)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参与过收益分配,t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起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天数。M:委托人于分红权益登记日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d:当次权益分配确定的单位集合计划的分红金额。具体计算参见例1。3、业绩报酬支付业绩报酬的计算工作由管理人完成。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贝长户。例1:假设本集合计划客户均默认选择现金分红方式,(1)客户A

25、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按面值参与本集合计划1,000,OOO份;(2)本集合计划成立1年后,客户B按单位净值1.2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300,OOO份;(3)本集合计划成立2年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50元,其中可供分配投资收益为0.30元,管理人决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分红,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分红O.20元,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30元。此时,客户C按单位净值1.3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400,OOO份,客户A、B分别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各100,OOO份,则:客户A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年化收益率为:(1.50-1.00)1.00(365/365*2)=25%管理人

26、应收取客户A的业绩报酬为:730H=minmax(25%-10%,0)()15%1.001,000,0,0.20X1,000,000=36545,000元,客户A实际获得的分红为:0.2X1,000,000-45,000=155,OoO元;客户B自参与日至当次分红日的年化收益率为:(1.50-1.20)1.20(365/365)=25%管理人应收取客户B的业绩报酬为:H=minmax(25%-10%,0)()15%1.201,300,000,0.20X1,300,000=36535,100元,客户B实际获得的分红为:0.2X1,300,000-35,100=224,900元。客户A、B退出时,

27、管理人应收取的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为0:客户A实际收到的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退出金额为:1.30X100,000-1.30X100,000X0.8%=128,960元,客户B实际收到的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退出金额为:1.30X100,000-1.30X100,000X1%=128,700元(4)本集合计划成立3年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10元,单位累计净值为1.30元,客户D按单位净值1.1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500,OOO份;(5)本集合计划成立4年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20元,单位累计净值为1.40元,其中可供分配投资收益为0.20元,管理人决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分红,每份集合

28、计划单位份额分红0.20元,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0元,则:管理人应收取客户A、B、C、D的业绩报酬为0,客户A、B、C、D实际获得的分红分别为180,000元,240,000元,280,000元,300,000元;(6)本集合计划成立满5年后终止,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80元,单位累计净值为2.20元,此时进入清算程序,则: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A、B、C自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的年化收益率为:(2.20-1.50)/1.30(365/1095)=17.95%管理人应收取客户A的业绩报酬为:H=max(l7.95%-10%,0)15%1.30

29、900,000=41,85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A实际收到金额为:1.80X900,000-41,850=1,578,150元;管理人应收取客户B的业绩报酬为:H=max(l7.95%-10%,0)(l)15%1.301,200,000=55,80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B实际收到金额为:1.801,200,000-55,800=2,104,200元;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C、D自最近一次分红权益登记日至退出申请日的年化收益率为:(2.20-1.40)/1.00(365/365)=80%管理人应收取客户C的业绩报酬为:H=max(80%-10%,0)()15%LOOx1,40

30、0,000=147,00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C实际收到金额为:1.80X1,400,000-147,000=2,373,000元;管理人应收取客户D的业绩报酬为:H=max(80%-10%,0)X()15%1.001,500,000=157,50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D实际收到金额为:1.80X1,500,000-157,500=2,542,500元。第8部分收益与分配第三十条收益的构成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2、买卖证券价差;3、银行存款利息;4、其它收入。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收益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一条

31、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个年度至少分配一次;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当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2、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面值;3、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方案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收益范围、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具体参见说明书有关条款。第9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

32、划净值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本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末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T日)公布T7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须经过托管人审核,并通过管理人网站(.cn)和托管人网站披露。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报告。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cn)向委托人披露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情况、份额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季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财务数据须

33、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cn)向委托人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情况、份额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财务数据须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3、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报告。托管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34、工作日内,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李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详细的说明。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季度资产托管报告。托管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详细的说明。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年度资产托管报告。4、专项审计报

35、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当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cn)向委托人披露,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季度管理报告和年度管理报告、季度托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公示于管理人网站(.cn),供委托人查阅。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合计划分红、决定终止计划、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巨额退出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等,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的网站(.cn)等多种方式在重

36、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告委托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若集合计划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形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知晓该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各推广机构向委托人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第三十六条对麻单的寄送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3个月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帐单方式可以为信件或电子邮件;对账单

37、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及投资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第10部分第三十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委托人的义务1、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2、按

38、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4、不得转让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1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九条管理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

39、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管理人的义务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

40、的复核;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8、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10、按相关法

41、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16、在与关联方产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17、每一

42、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S各;1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2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一条托管人的权利1、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依据试行办法、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托管

43、人的义务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5、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44、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8、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1、因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3、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1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履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

45、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参与和退出的场所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四十四条参与和退出的时间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退出。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参与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第四十五条参与和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

46、,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3、“后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晚参与的份额;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5、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第四十六条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

47、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将参与款划往推广机构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开立的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贝长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四十七条参与和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1、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等于净参与金额乘以所适用的参与费率。实际执行的参与费率在说明书中载明。2、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退出费率越低,退出费用等于退出金额乘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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