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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含义:权利与权利的载体、意志方面,2、与人的关系:
2、可否放弃、剥夺,3、所属范畴:法律关系与人,4、包含内容:“权利、义务能力”,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生物人 法律人,罗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法国民法典:自然理性,德国民法典:理性法定,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
3、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四)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荷花女”一案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
4、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收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收了于家的聘礼。上述内容确属魏锡林虚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致病,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
5、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12日对于荷花女案作了复函:“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8月7
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王老先生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某革命陵
7、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一直去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却有个未了的心愿,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采取欺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将王老先生的墓地挖掘,取走王老先生的骨灰盒。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一下子失去了精神寄托,受到很大的打击。通过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先生的骨灰安葬回公墓内,但均无效。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
8、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范围(1)年满18周岁;(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三)无民
9、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但纯获利益的行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除外。,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宣告失踪,(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二)条件与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
10、,满2年,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
11、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12、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婚姻关系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一)概念,(二)目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
13、制度。,1、监督、保护,2、法定代理,(三)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二、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2、管理、代理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其财产。,3、教育、诉讼义务,三、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14、,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协商变更,3、指定变更,4、监护撤销,(二)监护的终止,监护人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 监护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承担原则: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
15、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2、父母离婚的,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的,责令另一方共同分担,3、委托监护时,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
16、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概念和意义:,第一编 民法
17、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是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练习题,一、判断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2、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3、李某,17岁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后参加工作,因此,可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18、能力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5、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6、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的,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练习题,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9、9、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人的下落,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10、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练习题,二、单项选择题 1、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下列对其法律后果的描述中 错误的是()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20、、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3、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A、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
21、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6、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一年 内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担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是()A、甲 B、丙 C、甲或丙 D、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7、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的成年人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
22、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9、光明村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应由谁指定监护人?()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B、甲的父母所在单位 C、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所在单位,10、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
23、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祖父母 11、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 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1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的是()A、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文具 B、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药费 C、为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支付医药费
24、 D、为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金,13、甲于1995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199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一年公告后,于2000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A、1995年2月1日 B、1999年7月3日 C、2000年7月3日 D、2000年8月4日 14、张明的儿子小磊,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小强争执,并将小强眼睛 打伤,小强治病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这一损失应()A、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负连带责任 C、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D、
25、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15、王某8岁的儿子小强很淘气,一天小强在路边玩耍时,有人用三轮车载了一块玻璃镜从他 身边经过,王某的邻居张某对小强说:“你敢砸碎那块镜,我给你买冰棍吃。”小强听完这 话便拿起一块石头砸了过去,结果使那块价值500多元的玻璃镜被砸碎。对此损失应由()A、王某承担 B、小强承担 C、张某承担 D、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三、多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进行。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行为涉及的财产
26、数额 D、行为的方式 2、甲因所在单位给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而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已满2年。依照我 国民法通则,享有申请甲宣告失踪资格的人有:()A、甲妻 B、甲的父母 C、甲的成年子女 D、甲的原所在单位 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A、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位 B、未成年人母亲所在单位 C、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4、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个人合伙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A、依法登记 B、签订合伙协议C、共同出资 D、共同经营 5、依照我国现行法,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A、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B、精神病
27、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C、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6、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内容包括()A、合伙时投入的财产 B、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C、合伙期间的债权 D、合伙期间的债务 7、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8、下列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有()A、偿还到期债务 B、为其父母支付医药费 C、支付违约金 D、为其未成年子女支付学费、生活费 9、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
28、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10、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失踪公民死亡在期限上的条件是()A、下落不明满四年 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开始之日起满四年 D、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四年,四、名词解释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 五、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2、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29、3、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4、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六、案例分析题 1、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请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
30、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
31、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四、简答题 1、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五、案例分析 1、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
32、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问:(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2、王明的舅父李某是著名画家,在王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给王明,王明的父王亮接收并予以保管。某日,王亮在赌博中欠张三1000元钱,张三索要欠债,王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某赠送王明的画送给张三,抵偿1000元债务。王亮与李四合伙做生意外欠5000元债务。为了还债,王亮遂找到朋
33、友王五,让王五代找买主,欲将王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王五觉得有利可图,便将10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亮5000元钱。王亮不知道王五不曾卖画的事。问:(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王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明受赠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亮委托王五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3)假如王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王亮,张三,王五,李四,王明,舅父,本案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3、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
34、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赵勇8岁,在市教育局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教育局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希望赵勇能寄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小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杂志社称,赵勇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发表作品是教育
35、局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1)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其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育局对其成绩的肯定?,5、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育有一子。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自1986年春节之后,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1991年2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后刘某与江某结婚。1995年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于1994年开始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
36、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1995年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问:(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6、李梅(6岁)的母亲乙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李梅一直由其父甲抚养。2000年4月,甲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处死刑。1999年1月,李梅住所地某村民委会指定李梅的祖父李某(自李梅父亲被逮捕后,一直由其抚养,且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李梅的外祖父赵某得知后,认为李某年
37、老体弱,且经济收入不高,不具备承担李梅的监护人的职责。认为村委会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济收入情况,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故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问:赵某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7、某市医院女医师甲因家庭出身问题,“文革”中受打击,精神长期压抑,经常言词过激,话语不同常人,与门诊部同事常发生争吵。因此,门诊部报告院领导,要求对甲作出处理。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甲为精神病人,宣布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停职发给生活费,并指定其丈夫乙作为其监护人,在家照顾甲生活,不用再上班,并在院内宣传栏内公开张榜
38、公布。为此,甲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诉医院侵犯李某名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问:该医院的宣布甲为精神病人是否合法?,8、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
39、,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9、2002年张思远与李玲结婚,育有一子张强,之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2004年6月5日,张思远不辞而别,从此音讯全无。无奈之下,李玲2008年8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思远死亡。200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宣告张思远死亡。2009年11月,李玲将张强送给了邻县的赵氏夫妇收养,卖掉了与张思远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并将张思远婚前购置的一辆白色昌河车送给了自己的堂弟,之后与本村的王进结婚,过起了新的生活。2010年6月,张思远突然回到家乡,并找到妻子,称她改嫁自己没有异议,但孩子和自己的财产应当还给自己。对此,李玲认为,张
40、思远数年没有音讯已被宣告死亡,孩子在赵家生活得很好,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房产已卖、车辆也送给他人,不能说要回就要回。难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就丧失了所有权利吗?张思远很疑惑。2009年10月份,工友刘某向其借款2000元,约定1年后返还。这笔借款发生于张思远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那么张思远能否向刘某要回自己的借款呢?,10、甲和乙是初中三年级同班同学。2006年某天下午放学后,甲和乙边走边打闹,乙追不上甲就从书包里掏出弹弓,对甲喊:“你再不等我,我就打你了。”甲一回头被打中右眼,顿时血流如注。后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经法医鉴定,甲右眼失明,构成六级伤残。乙的父母离婚,乙随母亲生活,住院期间,乙
41、母亲支付8000多元医疗费,现在,甲父找其协商赔偿问题,其称已无力赔偿,但乙名下有一套价值6万多元的房子(其母亲也有一套)。请问,该案怎样维权?,11、甲(男)和乙(女)夫妇,先后于1984年、1986年生育一子一女。1996年以来,甲因为长期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渐渐发展严重,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连日常生活起居都还需要乙照顾。2005年5月,不堪生活重负的乙带着甲来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子女随母亲生活,甲不负担生活费;所欠债务各半负担。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共有住房,双方却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夫妻二人办理协议离婚后,甲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人,以甲名义向法院
42、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民政局表示,甲夫妻前来办理离婚时,并未出示甲的残疾证,也没有告知工作人员甲有精神病的情况。该案如何解决?,12、甲在丈夫去世两年后,带着8岁的儿子丙改嫁给乙。甲的丈夫生前留下两处房产,经与丙的祖母共同协商,确认一处为甲应分得的财产,另一处三间瓦房为丙父亲的遗产,此房留给丙一个人继承,任何人不得私自处分,房产租给他人,房租由甲收取。四年后,甲病故,丙仍随乙生活。后乙未征得别人同意,擅自将出租的三间瓦房卖给承租人,得款2万元。丙祖母闻讯后,以此房系丙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处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的处分行为无效,返还被卖出的三间瓦房。问:法院依法应如何判决?,13、2000年9月的某天,9岁的敏敏的父亲在车祸中死亡。父亲死后,敏敏和母亲李红相依为命。2002年4月份,出于生计,李红出外打工,将敏敏交给敏敏的祖父母于海、方云照顾。李红外出打工期间接识了王刚并同居生子。敏敏的祖父母因此不再让李红接触敏敏。李红只好经常到敏敏的学校探望敏敏,并给其购买衣物。李红与于海、方云就敏敏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都始终达不成协议。2003年元月19日,敏敏住所地的某村民委员会指定于海、方云为敏敏的监护人,并制作送达了指定书。2003年2月11日,于海、方云以原告人的身份起诉被告李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李红的监护人资格。问:法院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