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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讲课提纲,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三、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各配套规章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面:(一)从国家层面看,分三个层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2、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规章,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重
2、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等。,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3、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国办发20045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二)从省里层面看,分两个层次:
3、1、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2、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湘政办发200252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省计委湘计招2002186号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省计委湘计招2002416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省计委湘计招2002417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省建设厅497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4、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续),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5、。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招投标法律法规适用的主要原则,(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二)“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
6、,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五方面: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三、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
7、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招标事项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
8、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邀请招标:理论上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两种方式的区别:A、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B、选择的范围不同;C、竞争的范围不同;D、公开的程度不同;E、时间和费用不同。,(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
9、范围等招标事项,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招标。4、招标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续),1、招标条件:
10、建设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已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2、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招标与投标的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三)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1)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法定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要点:A、实行委托招标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B、公开招标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C、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D、发布公告的时间、报名时间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E、招标人对已
11、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人。要点:A、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B、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C、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D、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开标: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它主要内容。要点: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
12、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B、开标应当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C、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三)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4)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要点:A、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C、评标依据是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D、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E、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
13、作人员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5)定标:经开标和评标等程序后,确定中标候选人人,公示结束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要点:A、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B、要在指定的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C、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D、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三)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1、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14、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选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招标
15、投标的法律责任,2、投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有关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4)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中标人、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5)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3、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16、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5、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1)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扰乱市场秩序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3)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四)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续),1、职责分工的依据:(1)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17、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3)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4)各部门的三定方案。2、具体分工: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建立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范围: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五)有关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