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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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人管理,课程内容 一、基本概念;二、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式和特点;三、中国石化职业病发病形式和特点;四、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法规介绍;五、常见职业病介绍;,一、基本概念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属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10类115种,法定概念 我国目前仅限于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生物因素等导致的职业病。(

2、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10类115种,尘肺(12种+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职业中毒(55+其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它职业病(5种),2009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新增病例18128例,比2008年增加了4384例,同比增长31.9%。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全国残疾人8700多万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3、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1985-1991年间,广西马山县共有1001人赴海南金矿打工,在已经进行职业病诊断的600人中,确诊矽肺病患者225人,已死亡14人。自2003年起,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先后有77名农民工到安徽石英干粉厂务工,返乡后陆续有12 人死亡;有关专家对63名村民进行职业病诊断,被诊断为矽肺的为30例。,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自1999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截至2010年7月2日,共对1343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人。1984年-2009年,甘肃省古浪县先后有408名农民工赴酒泉市金矿企业务工,经过体检,

4、初步诊断有尘肺患者124人。,2003年,福建仙游县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在生产中,数十名贵州籍外来民工患上严重的尘肺病。加工作坊多为干式生产,设备简陋,无有效个人防护,作业点粉尘浓度最高超标361倍,粉尘样品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70。国务院办公厅对该职业病事件进行通报及处理。,据2005年资料,宁波市有365家蔺草加工企业,其中鄞州区约占86。蔺草加工的产品“榻榻米”,在编织前需对蔺草进行“染土”处理,该磁土含有较高含量的游离二氧化硅,导致拔草、切草、拣草等高危工种的工人患上了尘肺病。全市已确诊尘肺病200余例。,发病特点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接触人群多;尘肺病依然是最严重的职业病;新旧职业病危害

5、叠加,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乡镇企业/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严重;,三、中国石化职业病发病形式和特点 生产特点和产业结构点多、面广、链长、连续作业易燃、勿爆、易中毒高温、高压、高风险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开采、石油炼制、化工(有机、无机、三大合成)、化纤、销售、机械加工、建筑维修等。产业结构调整快,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生产性毒物 直接接触有百余种,高毒20种(氨、苯、等)2、生产性粉尘 石棉尘、煤尘、电焊尘、水泥尘、催化剂尘、纤维尘等 3、物理因素 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4、生物因素 血吸虫、其它(蚊、蚤等)5、心理因素 单调作业、夜班作业、脑力作业等,四、职业病

6、诊断、鉴定法律、法规介绍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职业病诊断 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3、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有职业病诊断的范围;4、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 业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

7、、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6、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职责 受理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诊断规范,进行职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承担职业病报告工作;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地选择权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

8、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职业病诊断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调查取证 4、诊断,1、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提供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接触粉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

9、的有关材料;,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3、现场调查取证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4、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

10、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集体诊断 是职业病诊断的原则之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负技术上责任)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负管理上责任)一方面确保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明确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诊断医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

11、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制度 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职业病发病动态,有针对性制定防治措施和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重要前提。,报告程序和要求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时限要求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发生3人以下的急

12、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职业病报告报告;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的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两级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3、是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鉴定委员会组成由以下条件构成:(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2)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3)需要对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时,由当事人从相关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所谓相关的专家库,应包括以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3、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等;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6、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皮肤、病理疾病

14、诊断专家及呼吸、血液、神经等方面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3、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程序1、审核申请鉴定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并受理;2、组织鉴定取证;3、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4、出具鉴定书。,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职业接触史、既往史;(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资料;(7)其它有关资料。

15、,诊断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4、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进行鉴定工作,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科学与客观,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2、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医学观察;3、调离;妥善安置;4、工伤保险;5、民事赔偿;,五

16、、常见职业病诊断、处理职业性苯中毒 苯在生产中主要用作溶剂、稀释剂和化工原料。以苯作为溶剂或稀释剂,或以苯作为生产原料的作业、工种,均有可能发生苯中毒。,苯benzene C6H6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不溶于水,溶于醇、醚、丙酮等多数有机溶剂。易燃,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侵入途径:主要以蒸气形态由呼吸道吸入人体,皮肤仅可吸收少量,但消化道吸收则很完全。,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68-2008诊断原则急性苯中毒: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苯蒸气,以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参考实验室检测指标,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引起

17、的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方可诊断。慢性苯中毒: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骨髓象改变,方可诊断。,观察对象:处理 列入6个月的临床“观察期”。每1个月进行一次周围血常规检查,结束后应作出诊断结论。,诊断分级1、急性苯中毒1.1 轻度中毒 1.2 重度中毒 处理:病情恢复后,轻度中毒可安排适当工作,重度中毒原则上调离原工作。,2、慢性苯中毒2.1 轻度中毒 2.中度中毒 2.3 重度中毒处理 一经确定诊断,应立即调离苯及其他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18、命名及书写格式1、职业性急性苯中毒 1.1 职业性急性轻度苯中毒;1.2 职业性急性重度苯中毒;2、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2.1 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 2.1.1 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2.1.2 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2.1.3 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2.2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 2.2.1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2.2.2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2.2.3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2.2.4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2.2.5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

19、毒(血小板减少症);,2.3 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2.3.1 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细胞减少症);2.3.2 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3.3 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3.4 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硫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31-2002,硫化氢 H2S理化性质:无色带臭鸡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亦溶于醇类、石油溶剂和原油中。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比空气重,能

20、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侵入途径:经呼吸道吸入进入人体。,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硫化氢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中国石化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接触反应 接触硫化氢后出现眼刺痛、羞明、流泪、结膜充血、咽部灼热感、咳嗽等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表现,或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在短时间内消失者。,诊断及分级 1 轻度中毒 2、中度中毒 3、重度中毒 处理:急性轻、中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

21、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职业性噪声聋 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害。,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49-2007诊断原则:根据确切的噪声作业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确切的噪声作业史 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dB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观察对象处理原则: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诊断分级 1、轻度噪声聋 2、中度噪声聋 3、重度噪声聋处理原则 1、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2、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3、对噪声敏感者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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