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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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晓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速度迅猛,根据最新统计,截至2007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已达1.62亿,且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未来将迅速超越美国居全球第一。,在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调查统计一项中,在线影视收看及下载影视节目的人数占网民总数的36.3以上,占整个互联网使用的35。另据统计,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普及率远高于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修改,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颁布关

2、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过程:总结地方法院审判经验;参考借鉴国外的做法;听取专家、学者、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院法官意见。,制定司法解释的目的 弥补相关法律不足,解决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又有把握解决的问题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数字化作品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著作权法修改(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诉前临时措施及赔偿等内容。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改(2003年12月

3、)删除了相关条款,增加有关技术措施保护、诉前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条例就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的保护、权利的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改(2006年11月)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即

4、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不再适用该规定。经修改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共计八条,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2007年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条约”的相关规定已转化为国内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优先适用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网络传播作品的主要形式 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在线传播;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在手机终端下载或者传播。,关于复制权 传统的“复制”概念

5、网络环境下对复制权的限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禁止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但不等于临时复制都是合法行为。,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服务商被控侵权的一般情况 未经权利人许可 超越授权范围 已过授权许可期限 相当一部分网站因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提供文字作品(包括博客作品)、音乐、电影、网络游戏 及手机彩铃彩信的在线收听、收看和下载服务引发纠纷。,发表权与

6、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般与著作财产权(如出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时行使。网络环境下,“博客”实时在线创作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是一种新的发表作品的方式。按照现行法律对权利的设置,系同时行使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博客”引发的版权问题 转载作品(网站之间、网站与报刊之间)作者与提供相应发布平台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博 客网站之间的关系?案例:2006年,秦某诉搜狐公司侵犯其在在博客专栏中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三位作者诉博客网擅自转载其网上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李某诉广州某晚报未经许可转载其网上发表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直接侵权 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直接适用著

7、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没有监控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因他人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未作规定。,间接侵权司法解释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教唆、帮助”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是内容的直接传播者,如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P2P的问题 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被控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P2

8、P软件的用户,及P2P软件的开发者。,“警告”与“通知”司法解释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就“通知”与“反通知”,“移除”与“恢复”程序作了规定。,无需通知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直接提供的侵权内容;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其他网站实施侵权行为。“通知”与“反通知”,“移除”与“恢复”的格式 适用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格式文本。,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

9、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并且不改变被上传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内容;不知且无合理理由明知或应知发生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依法删除涉嫌侵权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对提供搜索引擎技术及链接服务的,在接到“通知”后断链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有关信息资料的主体司法解释第五条 著作权人可以向网络服务商索要侵权行为人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

10、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技术措施保护司法解释第

11、六条条例第四条 较之司法解释更加具体,除了规定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外,还增加了“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的规定。,临时措施原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关于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 对于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其提供的信息,要求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请求赔偿的,提出警告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赔偿原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法定赔偿为50万元以下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条款,谢谢8525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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