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课件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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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本章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一、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含义: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特征,有偿合同保障性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条件性和个人性,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

2、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附合合同,附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射幸合同(非等价交易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是否履行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贝克汉姆为自己投保一亿镑保

3、险公司将巨额赔偿?,2007年初,英国媒体披露小贝为自己投了运动历史上巨额的个人保险1亿英镑的保额,这个数额不但双倍于他之前的投保,甚至超越了雅典奥运会的保险金额。贝克汉姆的个人保单是体育史上到目前为止个人投保的最高金额,而保险的具体项目并不像以前一样是他那只黄金右脚,而包括了全身上下每一个部位。由于保险金额太大,以至于1家保险公司已经无法承担,必须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但其中的首席保险公司还是要承受极大的风险,但由于对象是天王级的贝克汉姆,因此这些保险公司在商议之后也同意了小贝的申请,但小贝需要支付的保险费总数和年限则是个秘密。,这份世界级的保单所保障范围包括在球场内受伤、毁容及罹患严重疾

4、病,但滑浪或攀石等高风险运动则不获保障。2010年小贝跟腱断裂再加上脸上那道骇人的伤口,承保的数家保险公司付出巨额的赔偿。以八卦见长的美国媒体曾透露称,小贝曾因一次轻微的韧带拉伤缺阵4场比赛,而他从保险公司所得到的受伤赔付就高达近百万美元。,三、保险合同的种类,按照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按照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1、按照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这一分类标准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划

5、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式保险合同3、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按照合同性质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4、按照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按照保险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出险时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即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以及超额保险合同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6、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合同

6、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本章内容,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小帅的爷爷给小帅在中国人寿花了1000元买了一份价值100万的意外伤害险,指定小帅的爸爸为受益人,16,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7、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保 险 人,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我国法人(组织形式:股份保险公司或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法人?),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

8、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思考:什么人可以做为投保人?,1、一名13岁的少年可以给自己的妈妈投意外伤害保险么?2、一个大仙算到某人有血光之灾,他可以去保险公司为这个人投保吗?,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9、。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具有保险利益3、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即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含义: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以及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是因自己失信而可能导致他人

10、损失的人。,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被保险人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法:A、在保险合同上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B、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C、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

1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均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财产保险中,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行使索赔权。在人身保险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自身生命与身体存在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

12、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受该规定限制。,案例: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案例: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

13、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案 例 分 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A女士进行偿付?为什么?,案 例 分 析,解析:保险公司不需要偿付,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

14、险金,并且保险公司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和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关于受益人思考如下问题,1、受益人如何产生?谁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是否有限制?2、受益人的数量是否有限制?3、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一、受益人通过指定产生,关于受益人注意如下问题:,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15、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直系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险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死亡,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人),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受益人的指定,第一,受益人的资格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16、。第二,受益人的数量没有限制第三,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通过合同指定第四,投保人有权中途更换受益人,原受益人无权反对,但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第五,指定的受益人若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保险金应由他的监护人保管。第六,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死亡,同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17、,丧失受益权。,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中途可以变更。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但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关于受益人要注意如下问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案 例 分 析,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

18、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受益人案例,案例: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案例: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

19、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为什么?,案例: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

20、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案 例 分 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12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

21、。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亲、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保险金应该由谁受领?,某小学生J,10岁,父母离婚,与其12岁的姐姐跟随其母亲生活。后其母亲与结婚。J所在的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老师询问J后即写了以L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J母亲又与继父L离婚。离婚后后由于家庭纠纷L先杀死J的母亲,后又杀死J。试问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谁?为什么?,案例解析,1、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和更改2、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是J,由于J是未成年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

22、执行(实践中一般要求书面同意)。所以学校老师在询问J后就将L写为受益人没有法律效力,视同未指定受益人。3、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本案发生保险事故时,J死亡,符合这种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当将这笔保险金视作J的遗产进行处理。由于J的母亲先于J死亡,所以母亲不再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死亡时与继父不存在父女关系且继父杀死J,杀害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J的生父是唯一的顺序继承人。,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王先生在2013年买了一份10万元的人寿保险,当时的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妻子刘女士。去年初,王先生不幸确诊为结肠癌,在他缠绵病榻期间,刘女士难以忍受生活

23、压力,离开了他。今年4月,王先生病逝,之前他留下遗嘱,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妻子刘女士变更为自己的父母。于是王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将10万元保险金给了刘女士,这一赔付结果让王先生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坚持认为自己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根据 保险法第6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王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他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没有通过“书面告知、保单批注”这一法律程序的“变更”是无效的。王先生的前妻

24、刘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刘女士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受益人案例,我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

25、付保险金1500元。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王某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王某的父母是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李女士已经改嫁,但并不影响她的受益权,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死亡后身故,也同样不影响保险金的分配,因此王某的父母每人各应受益保险金3000元。王某的父亲身故后,他应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同样要按照第一顺序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间进行二次分配,每人各分得1500元。因

26、此,本案例中保险金6000元,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了1500元。,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保险公估人Loss 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27、、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

28、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公估人的作用,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物。保险合同中的客体是什么?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保险标的包括:实物财产。包括坐落存放于固定地点的财产、处于流动中的财产以及有生命的财产等

29、与财产相关的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人的生命或身体,但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这些标的物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案例:保险合同的客体,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案例:保险合同的客体,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

30、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条款及其分类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3、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记载有关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分类基本条款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31、,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3、保险合同的凭证,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保险凭证简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

32、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在法律上具有与一般保险单同样的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二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有效。批单 又称背书或批注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补充和增删保险单内容的凭证。批单实质上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其他书面形式,本章内容,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

33、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承 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

34、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分为法定生效和约定生效成立不等于生效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某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险合同,合同成立时间2014年9月1日,保险人当天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规定:保险期间一年,自2014年9月5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

35、4日24时止,投保人应于合同订立15日内(即9月16日前)向保险人一次交清保险费,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2014年9月4日发生保险事故。若9月10日发生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若9月30日发生保险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若2015年9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支付了该合同的保险费。,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有效2、保险合同的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含义: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2、保险合同的无效,含义: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

36、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保险合同无效的特点违法性自始无效性不得履行性确认机关的特定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无效代理等。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金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恶意重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未经明确说明的无效,本章内容,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37、,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保全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保全,含义保险合同的保全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维持合同效力的行为。,1、保险合同的变更及要求,含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变更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故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单的

38、转让(2)财产保险保单转让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3)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程序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包括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则无须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9、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2)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财产保险单不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注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的同意,但转让前要书面通知保险人,这种转让并非因被保险人变更引起,而是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或享受领取保险金给付的权利。,财产保险合同的变

40、更【案情介绍】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债务问题,该公司与某汽车生产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汽车生产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汽车生产公司负担;但汽车生产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交易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某日,汽车生产公司部门经理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

41、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汽车生产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关键在于投保的汽车是否发生了转让。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依法变更合同。”此案中的保险合同变更附有条件,贸易公司在该车保险期内虽与汽车生产公司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但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之规定,由于贸易公司未取得追加小轿车的指标,转让该车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没有成就,该协议没有生效,汽车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42、,事实上,贸易公司也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该汽车所有权仍在贸易公司手中。综上,保险公司当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启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以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变更的批改。,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案情介绍】200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12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

43、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

44、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合同内容变更主要由投保方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数量、价值的增减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标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的变更寿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

45、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并按规定加收或减退保险费。变更程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2、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1、保险合同的中止2、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这些条件,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仅限于分期缴费的

46、人身保险。60天宽限期 两年缴费日-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失效(复效)未交费 未交费(交费),1.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法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59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案例分析:能否获得理赔?,2009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期至2010年1月2日。当第二次缴费

47、期来临时,由于其工作繁忙,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去办理缴费。2010年1月18日,赵先生骑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一个月治疗痊愈。赵先生是否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分析:能否得到理赔,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为60天,该事故发生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其欠缴保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一定保护,给经济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含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件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

48、人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事实。终止原因包括: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保险人赔偿义务已履行而终止因超过中止时效而终止因非保险原因引起被保险财产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二、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解除,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或投保人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约定解除和裁决解除四种形式。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

49、险程显著增加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2013年10月20日,某染织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2014年6月,当地

50、连降大雨,染织厂生产的出口婴儿尿布被洪水浸泡共计损失200万元。由于染织厂及时采取了一定的救灾措施,对污损不大的婴儿尿布进行晾晒,经评估尚有残值10万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于7月15日赔付染织厂190万元,染织厂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赔款补足到20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关系恶化。保险公司于8月2日向染织厂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于8月18日将未发生事故部分保险费,扣除应缴保费后,退还至染织厂账户。染织厂认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判决驳回染织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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